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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颁布时间】 1992-05-04
【实施时间】 1992-05-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660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等四个部门关于大陆公民赴台进行经贸、交流等活动的暂行规定

[接上页]

  在台期间,一般应当尊重台方的有关规定。
  
  七、赴台人员和团组应当在批准期限内及时返回,要将赴台总结和工作建议,向所在单位和所在地区对台工作部门报告,重要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和中央、国务院部门对台工作机构报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八、凡持我因公护照的驻港、澳人员因公务赴台,由香港、澳门工委受理,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按第三条规定审批。海外公派留学生和访问学者应邀访台,由使、领馆受理,报国家教委。原则上不受理临时出国人员境外赴台申请,未经批准,不准在出访其他国家和地区时绕道赴台访问。
  
  九、我新闻单位对上述赴台活动的宣传报道要适度,不要渲染,按有关对台宣传报道规定进行报道。
  
  各有关部门不要向上述赴台人员布置与他们赴台身份不相符的任务,以免给他们造成困扰,在政治上带来不良影响。
  
  十、赴台旅游暂按本规定(第四项除外)执行。本规定由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外交部
  
  公安部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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