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家体委、公安部令第18号
【颁布时间】 1992-04-25
【实施时间】 1992-04-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660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射击运动枪支弹药管理办法

[接上页]

  外国体育团队携带运动枪、弹来华训练、比赛、必须经国家体委批准;入境时,向海关填报《申报表》,由边防检查站审核后,发给携运证;到达训练、比赛地点后向所在市、县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离开时向所在市、县公安机关申报注销登记;出境时向海关申报,将携运证交出境地边防检查站。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淘汰或不堪使用的枪支,要按型号、枪号、数量登记造册,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批准后,向所在市、县公安机关送验、登记、清册,收回持枪证,作彻底毁型处理后,由销毁单位和所在地、市、县公安局派人监督,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指定的冶炼工厂销毁。
  
  未经国家体委和公安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自收购、买卖运动枪、弹(含销往国外)。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或者存在重大隐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上一级体委和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有权停止其射击活动,并责令限期整改;违反本办法造成后果的,对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和公安厅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射击运动枪、弹管理细则,并报国家体委、公安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和公安机关进行专项训练比赛所需的运动枪、弹,应当由中央军委总参谋部、武装警察部队总部、公安部进行对口审核批准,国家体委统一归口办理。以上部门有关运动枪、弹的使用、管理、携运等事宜也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委和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