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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价费字[1992]187号
【颁布时间】 1992-04-23
【实施时间】 1992-05-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660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烟草专卖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烟草专卖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六十元;
  
  (二)烟草专卖特种批发许可证四十元;
  
  (三)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含委托代批)三十元;
  
  (四)烟草专卖特种零售许可证二十五元;
  
  (五)烟草专卖收购许可证(含委托代购)十元;
  
  (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国营、集体)十二元;
  
  (七)烟草专卖个体零售许可证六元;
  
  (八)烟草专卖临时许可证。
  
  1.烟草专卖临时收购许可证二元;
  
  2.烟草专卖临时零售许可证(国营、集体)二元;
  
  3.烟草专卖个体临时零售许可证一元。
  
  二、各级烟草质量检验机构对烟草制品及原辅材料进行的委托检验、仲裁检验,可以收取检验费(具体收费标准附后)抽验、定期检验等强制性检验不得收费。
  
  三、以上各项收费,属于烟草专卖部门的预算外资金,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各项收费按规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五、烟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日起执行。
  
  附件:
  
  
烟草制品及原辅材料检测收费标准

  
  ─────────────────┬────┬──────────┬──
  
   检测项目 │收费标准│检测项目│收费
  
  │(元/样) ││标准
  
  │││(元/
  
  │││样)
  
  ─┬───────────────┼────┼─┬────────┼──
  
  评│成品烟│40│常│总氮│25
  
  │单料烟(烤)│50│规│烟碱│25
  
  吸│单料烟(晾烟)│60│化│总糖│25
  
  │综合仲裁(评吸物测)│100-200 │学│氯│20
  
  ─┼───────────────┼────┤│总挥发碱│20
  
  │单袋;总袋;卷曲度; │各30││制样和水份│15
  
  丝│断裂伸长; ││││
  
  │伸长率;白度;卷曲度; │各20├─┼────────┼──
  
  束│水份│15││总粒相物│
  
  │││烟│(T.P.M) │ 60
  
  ─┼───────────────┼────┤气│烟碱│
  
  │透气度、抗张强度、││分│(含T.P.M) │100
  
  各│强力耐折度、││析│过滤效率│
  
  种│白度、撕裂度、│各20││(含T.P.M) │140
  
  烟│伸长率、不透明度、│││一氧化碳│
  
  用│长度、平滑度、│各20││(含T.P.M) │ 80
  
  纸│定量、水份、灰份、│││焦油│
  
  │阻燃性;尘埃度│各15││(含T.P.M,NicH2O)│140
  
  │厚度、外观│各10││透气度│ 20
  
  ─┼───────────────┼────┼─┼────────┼──
  
  │填弃性│25│物│重量圆围透气度压│
  
  烟│水份│15│理│降│各15
  
  丝│││硬│硬度│20
  
  ─┼───────────────┼────┤度│包装空头外观长度│各10
  
  ││││含未量燃烧性水分│各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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