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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文字号】 国烟专[1992]第23号
【颁布时间】 1992-02-18
【实施时间】 1992-02-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662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变更“调”、“进”、“出”字准运证名称、样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国家局驻南方特派员办事处:
  
  为适应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需要,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国家烟草专卖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使用的“调”、“进”、“出”字准运证的名称、样式作了变更。为做好新证启用前的准备工作,现将变更内容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烟草准运证”更名为“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二、各省原使用的“调”、“进”、“出”字准运证不再使用。统一改用“运”字,号码前冠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简称,如(鲁)烟专运字№37××××××、(粤)烟专运字№44××××××等。
  
  新准运证按附件一规格、样式由省级烟草专卖局统一印制。
  
  三、新准运证的编号仍由八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前两位是省码(新省码的编排见附件二),后六位数字为准运证编码。
  
  四、准运专用图章的规格、样式不做变更。
  
  五、新证仍为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备查;第二联:交承运单位;第三联:随货同行。
  
  六、新准运证启用后,原证自行废止(一九九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签发的准运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七、国家局原使用的“特”字准运证的名称、样式已先行变更。
  
  附件一: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烟专运字
  
  调出单位_______调入单位_______

  
  ----------------------------
  
  |||计量||||
  
  |名称|规格||数量|起止点|备注|
  
  国|||单位||||第
  
  家|----|----|--|--|------|---|二
  
  烟|||||自至||联
  
  草|----|----|--|--|------||:
  
  专|||||自至||交
  
  卖|----|----|--|--|------||承
  
  局|||||自至||运
  
  (|----|----|--|--|------||单
  
  9|||||自至||位
  
  2|--------------------------|
  
  )|有效期()天,过期作废|
  
  5|--------------------------|
  
  0|签发|(盖章)|承运||
  
  0||||(盖章)|
  
  0|单位|年月日|单位|年月日|
  
  ----------------------------
  
  批准人:经办人:
  
  说明:1.本证有效期最长为45天。使用本证时,必须货证相符。
  
  2.卷烟、雪茄烟以件(50条)为计量单位;烟用丝束、盘纸以吨为单位;滤嘴棒以万支为单位;烟草专用机械以台(组)为单位;烟丝、烟叶以公斤为单位。
  
  3.此准运证仅限于省(市、自治区)际间运输使用。
  
  附件二:
省区新编码

  
  北京:11天津:12河北:13
  
  山西:14内蒙古:15辽宁:21
  
  吉林:22黑龙江:23上海:31
  
  江苏:32浙江:33安徽:34
  
  福建:35江西:36山东:37
  
  河南:41湖北:42湖南:43
  
  广东:44广西:45四川:51
  
  贵州:52云南:53西藏:54
  
  重庆:55陕西:61甘肃:62
  
  青海:63宁夏:64新疆: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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