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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9-06-25
【实施时间】 2009-06-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666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商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
  
  易制毒化学品既是企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必需品,也是制造毒品必需的原料和配剂。近年来,在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易制毒化学品流失势头得到一定程度遏制,对于从源头上减少制毒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国内外毒品形势和经济发展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易制毒化学品新的流失路线、流失方向、流失方式不断出现,给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时,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外部经济形势迅速恶化,经济运行困难急剧增加,化学品出口量明显减少,给相关企业生产经营带来不少困难,易制毒化学品流失风险明显加大。为进一步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保证合法需求,缓解经济下行给易制毒化学品相关企业带来的压力,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有效压缩制造毒品犯罪活动的空间,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紧密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禁毒斗争形势,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服务观念,深化管理改革,着力完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机制,努力提高严格管理易制毒化学品的能力和主动服务水平,切实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最大限度地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积极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突出重点与统筹兼顾相结合,在全面加强对所有列管品种管理的同时,着力加强对重点品种的监管;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在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相关企业单位监管的同时,努力做好服务工作,做到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坚持打击非法与保护合法相结合,在依法严厉打击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切实保护合法生产经营活动。
  
  二、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协作配合机制
  
  (三)加强队伍建设。各级公安、商务、海关、安全监管、药品监管等部门要配备易制毒化学品专管人员,保持专管员队伍的稳定性和工作的连续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任务较重的地方要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各地、各部门要将专管员名单逐级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专管员更换要及时上报变更情况。
  
  (四)加大培训力度。各省级公安、商务、海关、安全监管、药品监管等部门每年要采取举办培训班、发放培训材料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本地易制毒化学品专管员的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专管员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五)健全协作机制。各级公安、商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监管、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成立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工作小组,加强部门间的联系沟通和协调配合,形成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合力。
  
  三、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规范管理秩序
  
  (六)加强对重点品种的监管。各地、各部门要在加强各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的基础上,切实加大对麻黄素及其复方制剂、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1-苯基-2-丙酮、羟亚胺、醋酸酐等重点品种的监管力度。药品监管部门要重点做好对麻黄素及其复方制剂生产、经营的监管,与公安机关建立可疑经销核查制和经销定期报备制,对违法违规企业,要依法从严惩处,问题严重的要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控制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1-苯基-2-丙酮、羟亚胺的生产、经营,对生产、经营许可条件严格把关、严格审批,并根据以往记录凭证和合理需求,严格批准上述品种的生产、经营数量;对醋酸酐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检查备案制度执行情况;对非法生产、销售问题严重的企业,要依法从严惩处直至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公安机关要严格核发购买、运输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强化售前核查和售后备案,对不予核实、见证即销售以至被骗购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商务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根据毒情变化及时调整和加强对重点品种进出口的国际核查,在收到进口国确认函后方可批准出口,同时根据国际惯例适当缩短国际核查时间。海关要加强出口货物的监管、查验力度,对疑似货物要严格核查,严厉查处走私违法行为,对从云南和新疆各口岸出口的桶装、瓶装货物要加大开箱检查力度,最大限度减少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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