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十一、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方案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资产重组的原因及目的; (二)本次资产重组涉及的资产范围、业务情况及近三年损益情况、未来盈利预测及其依据; (三)本次资产重组所涉及相关资产作价的说明; (四)本次资产重组对国有股东及上市公司权益、盈利水平及未来发展的影响。 十二、国有股东违反本规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整改,并按照监管权限,直接或责成相关方面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追究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社会中介机构在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中违规执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通报企业3年内不得聘请该中介机构从事相关业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