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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9-06-18
【实施时间】 2009-06-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668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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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加强对进香群众和信教群众的引导。宗教部门应推动佛教协会、道教协会等宗教团体发出文明燃香倡议,以全国主要寺院、宫观等宗教旅游场所为重点,规范燃香地点、敬香数量、敬香规格和敬香形式,倡导游客和进香群众选用符合安全、环保的规格要求的香类产品,树立文明燃香风气。
  
  (六)加强国民旅游文明素质教育。各地旅游部门、旅游协会,应通过多种方式宣传文明燃香的意义、内容和方式,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引导游客、进香群众和当地居民明确认识“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是公民应尽义务,使文明燃香逐步成为公民的广泛共识和自觉行动。旅游景区、旅行社及导游人员应担负起教育游客在旅游活动中保护旅游资源的职责。
  
  (七)制定香类产品质量及宗教活动场所燃香安全要求的国家标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完善香类产品质量标准,以满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需要。同时,为保护生态环境及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研究制定燃香安全规范,为规范燃香活动提供技术支撑。
  
  (八)加强生产环节的监管。各地质监部门要广泛宣传香类产品质量及宗教活动燃香安全国家标准,并组织对宗教旅游场所用香产品生产企业执行香类产品质量及燃香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生产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生产产品。
  
  (九)加强销售环节的监管。各地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销售宗教旅游场所用香经营者的监管,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宗教旅游场所用香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和舆论监督优势。各地旅游、工商、质监、宗教、文物部门,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对宗教文化旅游资源保护和文明旅游行为,引导和监督文明燃香活动,增强经营者、民众和游客的社会责任感,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对燃香活动中的不文明、危害安全和环保的行为及时予以曝光。
  
  四、工作进度安排
  
  此次专项工作自2009年5月开始至9月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5月):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研究制定工作方案。
  
  第二阶段(6月-7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的意见》,进行工作部署。各地集中排查问题,落实各项措施,开展专项工作。重点抓好文明燃香试点。
  
  第三阶段(8月):相关部门组成若干联合督查组,对全国重点宗教旅游场所进行督导检查。
  
  第四阶段(9月上旬):各地对此专项工作进行总结,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以及下一步工作措施。国家旅游局会同各部门,对各地开展专项工作的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完成专项工作报告上报国务院领导。
  
  五、联系办法
  
  联系人: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 刘莉莉 张源
  
  电话:010-65201326 65201325
  
  传真:010-65201335
  
  邮箱:llliu@cnta.gov.cn zhangyuan@cnta.gov.cn
  
  
国家旅游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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