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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安监总厅政法函[2009]195号
【颁布时间】 2009-07-08
【实施时间】 2009-07-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670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在浙原油储存设施安全监管法规适用问题的复函

[接上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向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储运分公司颁发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为“储运”。这里讲的“储运”不是许可其储运项目的建设,而是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准许其在许可范围内生产运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储运分公司建设“以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储存,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储存立项、批准的建设项目”,属于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许可范围,无需变更;若建设“以石油、天然气储存设施立项、批准的建设项目”,待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变更其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增加危险化学品相关内容。
  
  四、其他事项
  
  对于中央企业及其设在地方的下属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充分听取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对中央企业及其设在地方的下属单位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范围重新进行划分,以有利于行政许可工作的实施。
  
  今后,凡对石油开采后输送到炼油、化工企业厂区前和天然气开采后输送到城镇管网、化工企业厂区前的管道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监管,统一纳入非煤矿矿山安全监管的范围。单独立项的石油天然气储存设施、输送进口液化天然气(LNG)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炼油、化工企业厂区内石油天然气储存设施的安全监管,统一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范围。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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