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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资厅发综合[2009]80号
【颁布时间】 2009-08-26
【实施时间】 2009-08-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672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志》分卷编纂工作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国资委《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志》(以下简称《抗震救灾志》)有关分卷编纂工作启动以来,中央企业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严格按时间进度和要求报送《抗震救灾志》有关分卷材料,编纂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目前,仍有部分中央企业存在着对编纂工作不重视,组织不得力,人员、机构不到位,工作责任不落实等现象,至今没有按要求报送《地震灾害志》、《英模人物志》、《灾区生活志》、《社会赈灾志》、《抢险救灾志》5个分卷的材料,个别在抗震救灾中损失较大的企业及做出贡献较大的企业,也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影响了《抗震救灾志》整体编纂进度。为确保编纂工作如期推进和高质量完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中央企业要加强对编纂工作的领导。要指派专门人员做好《抗震救灾志》有关分卷的编纂工作,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机构到位、条件到位。
  
  二、严格按照报送时间要求,确保报送质量和进度。未按时间进度要求报送《抗震救灾志》有关分卷材料的企业须在9月10日前将《地震灾害志》、《英模人物志》、《灾区生活志》、《社会赈灾志》、《抢险救灾志》5个分卷的材料报送国资委综合局。如企业没有某一分卷的内容,也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国资委抗震救灾志编纂办公室。编纂资料的收集要全面、完整、准确,各企业要将抗震救灾中所做的工作,全面收集整理,编入《抗震救灾志》。
  
  三、“5.12”地震后合并或重组的企业,由合并或重组后的企业负责组织上报材料,材料要按合并或重组前企业分开上报。
  
  四、各中央企业要注重收集灾后重建方面的资料,指派专人进行整理编纂工作,于2010年10月30日前将《灾后重建志》相关材料报送国资委综合局。
  
  五、各中央企业上报材料要经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加盖公司公章,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刻录光盘)通过交换方式或邮寄方式报送,同时附企业抗震救灾志编纂人员联系方式。
  
  联系人:柳长森 庄永
  
  电话:010-63193057010-63192850
  
  通讯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国资委综合局抗震救灾志编纂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053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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