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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晋人口发[2007]10号
【颁布时间】 2007-08-31
【实施时间】 2007-08-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675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共山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四)信息反馈。举报案件的调查结果无论属实与否,都要向举报人反馈情况,包括调查属实的处理情况,并对举报属实的举报人履行奖励手续。
  
  (五)归档封存。对办结的举报案件的原始资料,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规定,一律密封加盖密封章存档,未经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调阅。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实的,按照下列标准对署有真实姓名、身份证明、单位或住址的举报人,或留有举报密码,并愿意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的匿名举报人进行奖励。
  
  (一)举报内容为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所列第一、第二、第五、第七、第八项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
  
  (二)举报内容为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所列第三、第四项的,奖励举报人2000元。
  
  (三)举报内容为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所列第六项“截留、挪用计划生育经费、社会抚养费”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举报内容为“贪污、私分计划生育经费、社会抚养费”的,奖励举报人相当于被举报人涉案金额3--5%的奖励金。但奖励金额起点不低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20000元。
  
  (四)对有特别重大贡献的举报有功人员,在给予物质奖励的同时,根据不同情况和举报人意愿,以颁发奖励证书或通报表彰等形式给予一定的精神奖励。
  
  第六条 对多人先后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案一奖,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来信以邮戳为准,来访以登记为准,电话以通话日期和时间为准);若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更为详细,对案件查处工作起到重要作用,在案件查结后,酌情给予奖励。两人以上联名举报的,经查实后,奖励参与举报的全体人员,奖金按奖励标准和举报人数的平均数发放。
  
  举报事实已经被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现掌握并查处,或者正在立案查处的,或者被举报人在计划生育登记建制和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中已如实登记申报且有组织结论的,不予奖励。
  
  第七条 奖励程序
  
  (一)受理举报的部门会同办案单位提出奖励申请,报当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实签署意见,填写《举报人员奖励审批表》(见附件一)。
  
  (二)市、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附结案报告、被举报对象的处理文书。
  
  (三)提出奖励申请的部门填制《举报人员奖励通知书》(见附件二),并送达拟奖励的举报人。
  
  (四)举报人收到《举报人员奖励通知书》后,持通知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下达通知书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取奖金。为了方便举报人,也可将兑现奖金用密码汇入举报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八条 受奖励的举报人员,自收到《举报人员奖励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未领取奖励金的,视为自动放弃享受奖励金。
  
  第九条 举报县处级正职以上国家工作人员和省直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经查实结案后,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进行奖励;举报乡科级正职以上国家工作人员和市直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经查实结案后,由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进行奖励;举报除上述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的,经查实结案后,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进行奖励。
  
  奖励经费从财政返还的社会抚养费中列支。
  
  第十条 举报案件查结后,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同时抄报有管理权的纪检、组织、监察、人事部门备案,并落实相应限制及处分事项。
  
  第十一条 对举报人员的保密制度
  
  (一)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
  
  (二)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
  
  (三)接受举报人举报或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当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四)宣传报道和对举报人员的奖励,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等相关信息。
  
  (五)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人口和计划生育正常工作秩序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对举报的案件不得推诿、扯皮。接到举报必须认真受理,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查处。对于不认真受理或受理后不及时查处,以及有关人员泄露举报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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