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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要严格执法,坚决纠正以罚代法的行为,对依法应当拆除或者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坚决予以拆除和没收,不得一罚了之。对依法应当作出行政处罚而未处罚或者处罚不到位的,或者处罚决定未得到落实的,上级机关要责令改正,并加强督促检查,保证处罚到位。严格实行问责制,对辖区内继续多发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或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对政府机关组织或者具体实施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地方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下发后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要从重处理;对《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以来仍在顶风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要加重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进一步加强督查督办工作 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将根据各地工作进展,对各省辖市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联合督查,继续督办一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对部署不及时、工作不认真、查处不到位的地方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督促落实。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和指导,抽调熟悉政策、精通业务、原则性强的同志组成督查组,逐一对各县区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督查,对领导不力、措施不实、进展缓慢的地方要反复督查,严格要求。各级监察机关、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并落实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对查办案件不得力的地方,通过派员督办、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督办和在新闻媒体上披露公开督办等方式,加大督办力度,保证办案质量。 六、加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各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依法管理和使用土地的意识。当前要针对县、乡两级政府和村干部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比较普遍,以及农村违法违规用地点多面广等问题,突出抓好对县级以下政府工作人员、村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制宣传和教育,使之知法懂法守法。要注意发挥案件查处的教育和警示作用,适时曝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重大典型案例,教育和引导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七、按时上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 建立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工作月报制度。每月25日前,各县区监察局、国土资源局要共同向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报告落实本通知要求的情况。上报情况不及时、工作进展缓慢的,将被列为联合督查的重点。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要对各县区报送的情况进行审核和汇总,并于2007年12月15日前,共同向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直接查处典型案件的情况及有关报表。 附件:1.2005年1月-2006年9月新增建设用地清理统计表(略) 2.2005年1月-2006年9月新增建设用地清理汇总表(略) 3.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回头看”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4.2006年10月-2007年6月新增建设用地清理统计表(略) 5.2006年10月-2007年6月新增建设用地清理汇总表(略) 6.专项行动期间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