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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监察委办公室
【发文字号】 沪监办[2007]3号
【颁布时间】 2007-08-30
【实施时间】 2007-08-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676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监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监察委员会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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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聘任市特邀监察员,由市监察委颁发聘书,并制发《市特邀监察员证》。对期满离聘的市特邀监察员,由市监察委颁发《荣誉证书》。
  
  (六)市特邀监察员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予以解聘: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监察员的;无故或长期不参加市监察委特邀监察员工作的;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市特邀监察员的。市特邀监察员的解聘由市监察委与推荐单位沟通、协商后决定;市特邀监察员解聘后,市监察委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和有关单位。
  
  第八条 加强对市特邀监察员工作的领导。市监察委定期研究市特邀监察员工作,听取职能处室有关工作情况的汇报。市监察委每年召开一次市特邀监察员全体会议,由市监察委领导通报行政监察工作情况和工作部署。要有计划地组织市特邀监察员参与对廉政建设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调研,参与对监察工作重要法规、政策出台前的讨论研究。
  
  第九条 注意发挥市特邀监察员的双重监督职能。市监察委在组织对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的同时,也要主动接受市特邀监察员对行政监察机关自身的监督。委领导将不定期召开座谈会,听取和征求市特邀监察员对行政监察工作和行政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市特邀监察员工作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由市监察委监察综合室负责,具体落实市特邀监察员工作的年度计划制订,安排市特邀监察员工作例会,组织监察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联系督促有关处室安排落实市特邀监察员参与的监督检查活动,听取对特邀监察员工作的意见建议,做好联络服务和换届聘任工作等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 市监察委定期向市特邀监察员提供工作简报、工作刊物等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切实保障市特邀监察员监督职能的履行。
  
  (一)市监察委定期组织市特邀监察员参加信访举报接待工作,市特邀监察员可在接待群众来访件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可参与协调、研究、处理;
  
  (二)市特邀监察员对其所提出处理意见或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申诉件等,要求了解和查询处理结果的,有关职能处室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
  
  (三)对市特邀监察员需要了解和听取的专项工作开展情况,有关职能处室要认真进行通报;
  
  (四)市特邀监察员在参加执法监察和专项监督检查中提出的工作意见和建议,有关职能处室应当积极采纳和落实,并及时予以反馈;
  
  (五)对市特邀监察员在履行监督职能时故意设置障碍、进行刁难或采取打击报复行为的,市监察委查实后应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加强与市特邀监察员的推荐组织和所在单位的联系沟通制度,及时反映市特邀监察员在履行特邀监察职责中的情况,以取得推荐组织和所在单位对市特邀监察员工作的了解和支持。
  
  第十四条 对作用突出、工作成效明显的市特邀监察员,市监察委应当予以表彰或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根据市特邀监察员的兼职特点,市监察委组织开展活动要把握适度原则,协助市特邀监察员处理好本职工作与兼职工作的关系。
  
  第十六条 市监察委应当为市特邀监察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活动经费,对市特邀监察员在参与监察工作中的误餐、交通费,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十七条 各区、县监察委可根据本地区、本系统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特邀监察员工作的具体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监察委2001年7月25日颁布的《上海市监察委员会特邀监察员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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