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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文字号】 渝煤安监监察字[2006]334号
【颁布时间】 2006-11-14
【实施时间】 2006-1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676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重庆市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重庆煤炭(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矿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6〕49号)和国家5部委局《关于印发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1538号)、国家6部委局《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管理,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结合重庆煤矿实际,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相关工作,现就目前我市煤矿建设项目工作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重庆市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煤矿建设工程改扩建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界定:
  
  改建项目是指设计能力比原矿井设计能力上升一档的系统环节、生产工艺改造项目;扩建项目是指设计能力比原矿井设计能力增加二档的系统环节、生产工艺改造项目。
  
  二、依据《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国家局6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安全预评价的范围是新建、改扩建煤矿建设项目,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取消《办法》第十三条中“生产矿井增划资源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的相关规定,煤监机构不再受理生产矿井仅增划资源而进行安全预评价的报告。
  
  根据《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国家局6号令)和《煤矿安全评价导则》,煤矿企业在取得采矿许可和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将安全预评价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报重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根据《行政许可法》取消《办法》第十四条中“凭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出具的备案函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办采矿许可证”的表述。煤监机构不再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收到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函作为煤矿企业取得采矿许可的前置条件。
  
  三、对《办法》第十五条备案要件修改如下:
  
  (一)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煤矿建设项目立项批复
  
  (二)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乡镇煤矿)或初步设计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属煤矿)
  
  (三)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改、扩建项目除外)
  
  (四)地质灾害报告
  
  (五)采矿权属及资源占用报告
  
  (六)区县煤炭管理部门或重庆煤炭(集团)公司转报重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报告文件
  
  (七)进行改、扩建建设项目的矿井要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八)安全预评价报告
  
  四、根据《建设部关于颁发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设部[2001]22号文)规定:工程设计行业资质设甲、乙、丙三个等级,除建筑工程、市政公用、水利和公路等行业所设工程设计丙级资质可独立进入工程设计市场外,其他行业工程设计丙级资质设置的对象仅为企业内部所属的非独立法人设计单位。对于独立法人单位又取得丙级资质的南桐、天府和永荣等设计单位是否可以对外进行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安全专篇的编制工作,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将去函征求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意见,根据重庆市建设委员会的回函意见处理。
  
  五、在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中,部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存在着对矿井瓦斯等级定位不准,制定的防治瓦斯灾害措施针对性不强等问题,给矿井建设及将来的生产埋下了安全隐患。各单位在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及审查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严格审查瓦斯灾害严重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6]54号)要求:
  
  (一)井田内局部瓦斯富集,富集区域相对瓦斯涌出量达到10m3/t以上的,应按高瓦斯矿井设计。
  
  (二)井田地质勘查报告(含补充地质资料)既没有按《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规定提供瓦斯煤样技术数据,也未对煤与瓦斯突出可能性进行预测并确定矿井瓦斯等级的,视同不具备矿井安全设施设计条件。
  
  (三)井田地质勘查报告认为井田内存在突出危险性煤层的,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
  
  (四)根据井田地质勘查报告,部分煤与瓦斯突出参数超标,且周边有突出矿井的,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
  
  (五)经国家局授权单位论证,认为井田内煤层有突出可能的,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
  
  (六)建设过程中,揭露煤层后必须及时测定各种瓦斯技术参数,矿井瓦斯灾害实际情况与原掌握资料变化较大,可能改变矿井瓦斯等级时,必须停止建设,按规定作出瓦斯等级鉴定、变更相应设计内容并经原审查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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