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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要严格执行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分级负责的管理规定,对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国家局6号令),认真清理违规审批矿井的情况。对违反国家局6号令规定的,必须纠正,重新报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批,并将清理情况于2006年11月30日前上报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七、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将辖区内设计能力3万吨/年(不含3万吨/年)以下未进行竣工验收的新建、改扩建矿井名单(分局正式受理批复安全专篇的)进行清理,于2006年11月30日前上报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见附表1)。 八、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的规定,凡要进行改、扩建建设项目的矿井,必须安装有安全监控系统、实现金属支护和推行壁式开采。 九、各监察分局(工作站)严格按照《关于吸取近期煤矿事故多发教训做好四季度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矿[2006]218号)要求,对辖区内所有基建、改扩建矿井进行核查,将核查情况及相应的处理措施汇总成表,于2006年11月30日前上报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见附表2)。 附表:1.设计能力3万吨/年以下新建、改扩建矿井名单清理表(略) 附表:2.各煤监分局(工作站)辖区现有基建、改扩建矿井核查表(略)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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