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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扬府发[2006]189号
【颁布时间】 2006-11-13
【实施时间】 2007-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677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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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征询市、县(市)规划部门意见,在土地勘测、地价评估基础上,将处置方案及确定的土地收益标准报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产权合法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居民私有住房及其他住房依法转让,申请人申请保留划拨土地性质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4、经批准准予转让的,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向申请人发出《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由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办理土地交易手续,确定受让人。
  
  5、经批准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有偿使用的,由受让人持申请、转让合同、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材料等,向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按批准的出让金(租金)标准缴纳出让金(租金)。
  
  经批准转让后可以保留划拨土地性质的,由受让人持申请、转让合同、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应注明土地取得方式)、《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材料等,向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手续。
  
  6、受让人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办理程序
  
  1、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由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持下列材料,向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审批:
  
  (1)土地登记申请书(由抵押双方共同填写);
  
  (2)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3)《国有土地使用证》;
  
  (4)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5)抵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
  
  (6)共有房地产,应提供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意见;
  
  (7)有效《土地估价报告》;
  
  (8)抵押双方确认的土地勘测抵押范围图;
  
  (9)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2、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审批。
  
  3、经批准准予抵押的,办理土地抵押登记。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实现办理程序
  
  依法办理了划拨土地抵押登记,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一致的,可按照下列程序依法对被抵押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
  
  1、抵押人持下列资料向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批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申请:
  
  (1)申请书;
  
  (2)《土地他项权利证书》、《房屋他项权利证书》;
  
  (3)房地产抵押合同;
  
  (4)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同意的处置意见;
  
  (5)抵押权人、抵押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6)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2、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3、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将决定受理处置情况书面告知抵押权人,征询市、县(市)规划部门意见,在地价评估基础上,提出处置方案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4、经批准准予转让的,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向抵押权人及抵押人发出《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
  
  5、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被依法处分后,处分所得价款在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受让人持申请、成交证明书、转让合同、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土地收益缴纳证明、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材料等,与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6、受让人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不能协商一致的,抵押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处分,具体程序按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国土资源局商定的办法执行。
  
  三、土地收益缴纳标准及收购补偿标准
  
  (一)经依法批准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的,暂不缴纳土地收益。
  
  (二)不改变用途申请有偿使用的,经依法批准,办理协议出让(租赁)手续,住宅用地暂按土地市场价格的40%缴纳土地出让金,其他用途暂按现土地市场价格的50%缴纳土地出让金(租金)。
  
  (三)经依法批准可以改变土地用途的,按新用途现土地市场价格的70%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及改变用途的,已按市政府《关于转发市国土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对出租和改变用途的国有划拨土地收取年租金的办法的通知》(扬政发[1998]322号)规定的最低保护价标准缴纳租金的,仍执行原标准,租金最低保护价调整后,从调整后次年按新的标准执行。
  
  (五)土地储备机构对原划拨土地进行收购的,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市、县(市)人民政府现行的收购政策进行补偿。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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