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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业: 《德州市产品质量奖评价管理办法》和《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德州市产品质量奖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实施名牌战略,贯彻落实《德州市2005-2010年名牌发展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国家质检总局《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和《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质量兴市和名牌带动战略的意见》(德政发〔2004〕1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德州市产品质量奖是德州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置的最高产品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我市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同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第三条 德州市境内依法成立并符合申报条件的各类生产企业均可申报德州市产品质量奖。 第四条 德州市产品质量奖评价工作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政府推动、引导、监督管理为保证,以用户满意为宗旨,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 第五条 德州市产品质量奖的评审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标准、好中择优,通过市场评价、专家评审、产品质量检验和用户满意度调查等方式确定。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德州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名推委),代表德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德州市产品质量奖的评价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名推委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专家组。专家组根据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评价指标,分别制定各类产品的评审实施细则,并承担该类产品的评价工作。 第八条 市名推委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具体承担市名推委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汇总和提报年度评价计划; (二)组织拟定评价细则; (三)确定各专家组名单; (四)组织实施具体评审工作; (五)组织质量跟踪和用户满意度调查; (六)汇总专家评审情况报市名推委审定; (七)负责市属企业的申报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县(市、区)所属企业的申报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由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德州市产品质量奖的生产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的规定; (二)产品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全省领先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全市乃至全省同类产品前列; (三)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标准组织生产; (四)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五)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六)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满意度高; (七)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全市乃至全省同行业前列; (八)产品质量长期稳定,近3年在市定期监督检查中均为合格,出口商品连续3年检验合格。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德州市产品质量奖: (一)列入生产许可证、出口质量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但尚未获证的; (二)消费者投诉率高、反映质量问题突出的; (三)近3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四)在国家、省、市监督检查中产品不合格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价指标 第十二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为主,兼顾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三条 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用户满意度和出口创汇率。 第十四条 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持续保证能力。评价产品实物质量水平主要是与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的比较;质量保证能力则反映企业稳定保持相应质量水平、不断进行质量改进的能力,体现企业质量管理的有效性。 第十五条 效益和发展评价主要评价企业的持续发展能力。效益评价重点选择企业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发展评价重点选择企业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节能降耗水平,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适当倾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