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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公司章程的基本原则和总则部分的合法合规性; (三)出资人或国有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的体现情况; (四)出资人或股东会的法律地位和法定职权的表述; (五)公司的宗旨是否符合出资人审定的公司发展和战略规划; (六)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或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结构的完整性、定位准确性及相互间权属界限划分的合法合规性; (七)董事会会议有关重大问题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职权以及派出监事职责和工作程序; (八)依法应当由市政府国资委审核批准或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 公司章程应当根据《监管办法》、市政府国资委关于重大事项报告有关规定的要求,规定企业重大事项事先报审和事后备案程序。 第九条 市政府国资委作为国有独资公司出资人的法律地位表述为: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条所列股东会各项职权。 涉及市政府国资委对公司章程生效程序的条款表述为: (一)国有独资公司表述为:本公司章程由出资人制定或董事会制订报出资人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二)所出资企业中国有控股、参股公司表述为:本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由市政府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将公司章程草案文本提交市政府国资委审查,并由股东代表、董事负责将市政府国资委的审查意见提交股东会议签署后生效。 第十条 所出资企业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审核、审查和备案程序中,市政府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