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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皖国资预算[2006]201号
【颁布时间】 2006-11-09
【实施时间】 2006-11-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680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
  
  《安徽省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第1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九日

  
  
安徽省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加强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提高企业国有资本运行效率,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年度经营预算的编制、报告、执行与监督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预算是指企业在科学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省经济发展规划和结构调整的要求,依据企业的发展规划,以拥有的企业法人财产权为依托,对其可支配的资产进行运营、调整、收益管理的年度计划安排。
  
  第四条 省国资委负责企业经营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企业经营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条 企业经营预算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经营预算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省国资委设立企业经营预算咨询审查委员会,该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企业经营预算的年度安排提出政策导向及其建议;
  
  (二)审查企业经营预算和决算的具体内容;
  
  (三)对企业经营预算的制度建设提出意见;
  
  (四)负责企业经营预算其他有关事项的咨询和审查。
  
  第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相应的经营预算管理组织,明确职责权限,开展经营预算工作。
  
  第九条 企业的经营预算管理组织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拟订经营预算的编制原则和目标;
  
  (二)审议经营预算报告和调整报告;
  
  (三)组织下达经营预算指标,监督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结合年度与任期经营业绩完成情况提出考核奖惩意见;
  
  (四)审议经营预算编制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企业内部各职能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为经营预算执行单位。各执行单位在企业的统一领导下,应当认真做好本单位的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控制管理工作。
  
  第三章 经营预算内容与范围
  
  第十一条 企业年度经营预算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算年度内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规模、质量及结构情况;
  
  (二)预算年度内经营情况;
  
  (三)预算年度内重大资本性运营情况;
  
  (四)预算年度内实现的经营成果及其利润分配情况;
  
  (五)预算年度内相关指标的分析情况以及需要列入年度经营预算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第十一条第(三)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长短期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以及其他长短期投资等;
  
  (二)筹资:包括新增筹资规模、筹资方式、筹资结构及其来源、筹资的成本费用等;
  
  (三)处置:包括产权转让方式及其净收入等;
  
  (四)其他涉及资本变动的事项。
  
  第十三条 企业经营预算应当形成年度经营预算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经营预算报表;
  
  (二)年度经营预算说明;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企业年度经营预算报表的科目和内容由省国资委依据国家有关制度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企业年度经营预算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营预算工作组织情况;
  
  (二)年度经营预算的依据、方法以及重要的制度设计情况;
  
  (三)主要经营预算指标的分析说明;
  
  (四)保证经营预算执行的主要措施;
  
  (五)可能影响经营预算指标的事项说明;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六条 企业经营预算报表应当采用合并口径进行编报,原则上应当与上年度财务决算编报范围相一致。
  
  (一)经营预算年度内准备售出且在6个月以上持有其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企业,应当纳入年度经营预算范围并在年度经营预算报告中单独说明;
  
  (二)凡预算年度内新设立的所出资企业,应当纳入年度经营预算范围并在年度经营预算报告中单独说明。
  
  第十七条 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纳入年度经营预算范围,须在年度经营预算报告中单独说明。
  
  (一)已宣告破产的企业;
  
  (二)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企业;
  
  (三)已实际关停并转的企业;
  
  (四)非持续经营且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企业;
  
  (五)省国资委核准同意可不纳入年度经营预算范围的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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