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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章 经营预算编制与程序 第十八条 企业经营预算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省发展战略、规划目标方向,体现经营预算的指导性; (二)正确分析影响经营预算目标实现的主客观因素,提高经营预算的准确性; (三)列示经营成果和资本运营的重大事项,反映经营预算的重要性; (四)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要求编制,确保经营预算的时效性; (五)遵照有关制度和规定要求逐项填列,保证经营预算的完整性。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所出资关系,层层组织做好各级所出资企业的年度经营预算编制工作。 第二十条 省国资委建立企业经营预算审核制度,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的年度经营预算应当按照《公司法》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以正式文件(含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向省国资委报送。国有控股企业的年度经营预算在提交股东会审定前20个工作日,公司应以书面形式送省国资委审核; (二)省国资委组织企业经营预算咨询审查委员会成员,对企业年度经营预算报告编制的合规性、合理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进行审议、评价; (三)省国资委主任专题会议对企业年度经营预算进行研究决定; (四)将省国资委决定的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 (五)各企业应当对年度内预算指标进行分解,下达各单位执行。 具体时间要求和管理流程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省国资委在审核企业经营预算报告期间,企业应当对省国资委的要求予以补充或者修正,省国资委对于企业合理的要求和解释予以采纳。 第五章 经营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二十二条 经省国资委审核的企业年度经营预算是企业组织、安排、协调预算年度内各项相关活动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对年度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季度跟踪分析,并在每年的8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省国资委报告上半年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企业年度经营预算经省国资委审核后,一般不得调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调整: (一)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国家法律法规及经济政策的重大变更影响企业经营或投资的; (三)企业因分立、合并等发生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 (四)其他影响企业经营预算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调整企业年度经营预算,由企业提出经营预算调整报告,在每年10月底前报省国资委审核。未经审核,企业不得自行调整经营预算。 第六章 经营决算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企业经营决算,于预算年度的下一年度5月底前由企业结合经审计后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等进行编制,并报省国资委。 第二十七条 企业经营决算,必须做到填报完整,分析具体,数据准确。 第二十八条 经审核后的经营决算指标是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业绩考核和年薪计算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九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执行的年度经营预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分析,并对执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 第三十条 根据企业经营决算结果,对企业经营预算编制工作进行评比和奖惩。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省国资委责令其改正,并视其违规的程度,分别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企业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