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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赣煤行管字[2006]121号
【颁布时间】 2006-11-09
【实施时间】 2006-11-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681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西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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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严格定员定岗。煤矿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优化设计,科学核算井下劳动定员。煤矿采区设计要做到系统完善、布置合理,简化生产系统,减少用人环节。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批准的核定生产能力合理安排全年生产计划和劳动定员,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做到均衡生产。煤矿企业在编制劳动定员标准时,要将人数落实到井下采、掘、机、运、通等各个环节、各个岗位;凡是能够计算和考核工作量的班组或工种岗位都要有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实行定额定员管理。严禁两班交叉作业。除带班人员、要害岗位人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以外,严禁其他人员在采、掘作业现场交接班。
  
  (四)优化劳动组织和人力资源配置。煤矿企业应优化劳动组织,合理安排队、组编制,减少管理层次,减少工作环节;逐步实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
  
  (五)推行井下人员管理监测系统。煤矿企业应利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加强入井人员考勤,逐步推行井下人员管理监测系统,及时准确掌握入井人数和入井人员的工作区域。将煤矿井下人员管理监测系统纳入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信息管理网络系统。
  
  (六)实行“限员挂牌”制。煤矿企业要实行“限员挂牌”制,煤矿在井口、采区及采、掘工作面现场要设牌板,真实标明核定的每班作业人数和实际每班作业人数。
  
  五、监督管理和监察
  
  全省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由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进行监督管理。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对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监管、监察,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煤矿企业、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监察意见;对超劳动定员组织生产的煤矿要依照国务院令第446号、省政府令第141号严肃查处。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将新建、改扩建矿井劳动定员的审核作为安全设计方案、安全设施审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对不按规定核算井下劳动定员的工程项目不予审查通过,对不按核定的劳动定员组织生产的不予验收通过。
  
  省属煤矿的劳动定员标准由省煤炭集团公司组织各矿务局(矿业集团)、省属煤矿企业制定,报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备案。设区市属煤矿制定的劳动定员标准报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县属煤矿和乡镇煤矿制定的劳动定员标准报县级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煤矿企业变更和修改劳动定员标准后,应按上述程序报相应的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煤矿企业制定的劳动定员标准在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的同时,应抄报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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