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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拉政办发[2008]70号
【颁布时间】 2008-05-20
【实施时间】 2008-05-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685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拉萨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市文物局《关于拉萨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已经2008年4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拉萨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
  
  
二00八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拉萨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精神,根据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发布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组织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拉萨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西藏自治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和自治区第三次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关于认真贯彻2008年全区文物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藏文普字[2008]1号)及《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第二阶段工作的通知》(藏文普字[2008]5号)精神,根据自治区文物局总体工作部署,进一步摸清文物家底,建立不可移动文物档案和数据库,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将我市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整体水平推进到一个新的高度,为制定文化遗产保护方针政策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依据。
  
  二、普查的组织
  
  (一)组织机构
  
  拉萨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组长:计明南加拉萨市副市长
  
  副组长:尼玛拉萨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洛嘎拉萨市文化局局长
  
  张慧拉萨市文物局局长
  
  成员:强巴索朗拉萨市对外宣传局局长
  
  刘 全 保拉萨市民政局局长
  
  武 保 林拉萨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江 再 平拉萨市公安局副局长
  
  宋 玉 璋拉萨市国土资源规划局副局长
  
  朱 志 根拉萨市建设局副局长
  
  何 晓 玲拉萨市交通局副局长
  
  霍 晓 露拉萨市水利局副局长
  
  梁 小 平拉萨市统计局局长
  
  胡永拉萨市林业局副局长
  
  罗桑拉萨市民宗局副局长
  
  王君拉萨市财政局行财科科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物局,由张慧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拉萨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文物普查工作队(名单附后),统一组织和实施全市的普查工作,普查队共有17人。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拉萨市第三次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抽调专人参加全市的普查工作队,支持和协助本地区的普查工作。
  
  (二)部门职责
  
  在市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全市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1、 根据我市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积极组织、动员本部门、本系统的各有关单位,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普查工作,协助文物部门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2、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预算审核、安排、及时拨付使用,做好监督、审计工作。
  
  3、 统计部门指导文物部门做好普查数据的统计和分析,组织普查数据统计的审定和发布工作。
  
  4、 各部门协同做好普查文物的安全和保护工作。普查中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文物、公安、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普查文物安全。凡涉及普查文物的建设活动、包括工业、交通和水利设施等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均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此次普查的有关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取有损文物安全的行动。
  
  三、普查的技术路线
  
  严格按照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发布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和普查的各项规范、技术标准组织实施。
  
  (一)统筹规划
  
  按照全区统筹规划,统一部署,各地、市分级负责实施的办法,执行全面调查和专题调查相结合、文物本体信息和背景信息相结合、传统调查方法和新技术应用相结合的技术路线。
  
  普查以区、县域为基本普查单元。田野调查的组织,文物信息、资料的采集、汇总、上传,普查档案的建立,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编制等均以区、县为基本单位。
  
  (二)统一标准
  
  普查实施标准化管理。执行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订统一的普查规范及技术标准。规范和技术标准包括四个方面:
  
  1、《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及其著录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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