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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武价稽查[2008]86号
【颁布时间】 2008-05-20
【实施时间】 2008-05-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685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武汉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关于开展全市涉及全民创业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区物价局、监察局,市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创业环境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涉及全民创业收费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创业是发展之基,就业之本,崛起之途,和谐之策。开展全民创业是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加快富民强市步伐、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优化型社会、实现我市在中部地区率先崛起的必然要求。因此,在全市开展涉及全民创业收费专项检查,是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优化创业环境,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一项重要工作,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创新武汉”“和谐武汉”建设的高度,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抓紧做好此次专项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区物价、监察部门要及时向区委、区政府专题汇报,争取领导和支持,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挂帅,成立专班,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突出检查重点,抽调骨干力量,加大检查和处理力度,确保此次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二、 检查的范围和时限
  
  此次检查的范围是涉及全民创业中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工商、城管、公安、劳动、人事、民政、卫生、税务、交通、文化、商务、农业等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学会协会,以及涉及全民创业中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代理、中介、委托维权、委托招聘招考等部门、单位和其他组织。
  
  检查时限为2007年以来上述部门和单位执行国家收费政策情况,重点检查涉及对以自主创业方式实现就业或再就业的科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和农村劳动者等七类人员从事初始型创业活动的收费情况,尤其是国家各项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检查中发现重大的乱收费行为可追溯至上一年度。
  
  三、 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擅自设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的行为;
  
  (二)有无违反国家收费政策规定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的行为;
  
  (三)有无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仍然继续收费的行为;
  
  (四)有无执行地方政府越权制定的文件,造成多收费和提高标准收费等行为;
  
  (五)有无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助、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行为;
  
  (六)有无不执行国家优惠政策或者减免政策规定多收费的行为;
  
  (七)有无转移政府行政职能,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收取费用的行为;
  
  (八)有无利用职权强行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九)有无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行为;
  
  (十)各种收费是否经过有管理权限的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许可,收费项目和标准是否公示,有无未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的行为;
  
  (十一)有无违反国家收费管理规定的其他收费行为。
  
  四、检查的组织实施、方式和分工
  
  (一)检查的组织实施。此次专项检查由市物价局、市监察局联合部署,成立由市物价局、市监察局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涉及全民创业收费专项检查的全面工作,并对各区专项检查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具体检查工作由市物价局、市监察局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检查专班实施,并对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负责。
  
  (二)检查的方式和分工。检查采取全面自查与重点检查、同级检查与下查一级、经济处罚与责任追究、专项检查与调查研究、查处案件与完善制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物价局、市监察局联合检查专班对市属部门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并根据各区属相关部门和单位自查自报情况及举报投诉情况,选择检查范围中的2-3个区属部门和单位实施下查一级工作;各区物价、监察部门根据本通知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各区实际,安排好本辖区的专项检查工作,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分别报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区专项检查工作进行督察。
  
  五、检查的时间安排
  
  检查的时间自5月22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具体为:
  
  5月22日至5月25日为自查自纠阶段。市、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本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收费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自查、自报、自纠,针对自查出的违规收费行为写出详细整改报告,于5月28日前报同级物价、监察部门。未认真自查自报的,将列为重点检查阶段的重点检查对象,发现违规收费情况,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罚;对认真自查自报的,经核实自查自报情况属实,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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