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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检查时间 本次检查分四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一)2007年9月1日前为准备阶段,布置检查工作,发放自查报表,提出自查要求。 (二)2007年9月1日至9月30日为自查阶段,由各单位组织自查工作,并于9月30日前上交自查报表和自查自纠报告。自查报表和自查自纠报告一式两份,分别报送市监察委监察综合室和市财政局国库处。 (三)2007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为重点检查阶段,由专项检查工作组组织人员分组对确定的重点检查部门实施重点检查。 (四)2007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为整理总结阶段,由专项检查工作组整理汇总检查材料和撰写总结报告。 各区县可根据各自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实施情况,参照本通知对本区县的收缴改革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监察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上海市审计局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