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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泰政办发[2006]45号
【颁布时间】 2006-11-06
【实施时间】 2006-11-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690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泰安市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泰安市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六年十一月六日

  
  
泰安市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二OO六年十一月三日)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管理,规范用地秩序,防止土地资产流失,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用地现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的部署和《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的通知》(监发[2006]9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联合开展对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以来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及处理情况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66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工作,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为目标,以强化土地管理及行政执法职能为手段,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22号)要求,集中时间,集中人力,严厉查处一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案件,改善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环境,确保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落实,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全市各级监察、国土资源部门要对2005年1月至2006年9期间的新增建设用地进行全面清查,摸清底数,登记造册,形成台帐。同时,根据动态巡查、卫星遥感监测执法检查、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报道等发现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线索,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集中力量调查处理一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重点查处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下发以来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方面的案件。在上述案件中,要首先查处同时具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者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等情节的案件。重大、典型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要向社会公开曝光。通过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改善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环境,促进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落实。
  
  二、方法步骤
  
  (一)调查摸底(11月上旬)。各级监察、国土资源部门要在贯彻落实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联合开展对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以来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及处理情况检查的通知》的基础上,再集中开展一次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调查摸底工作,彻底摸清我市土地违法违规的底子。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11月8日前将《2005年1月-2006年9月新增建设用地清理统计表》、《2005年1月-2006年9月新增建设用地清理汇总表》填写后,上报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
  
  (二)依法处理(11月11日至11月25日)。对清查出来的违法违规用地,各级监察、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和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非法批地、非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等土地违法行为,要本着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进行公开调查、公开处理。对涉嫌触犯刑律的,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辖区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以及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在此期间,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将对各县(市、区)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工作进行督导,对典型案件直接立案查处。各县(市、区)监察、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基础上,整理已查结的重大、典型案件的卷宗,填写《专项行动期间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 11月25日前报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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