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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淄财企[2006]59号
【颁布时间】 2006-11-03
【实施时间】 2006-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692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淄博市财政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高新区财政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办公室,市直部门、企业,科研院所:
  
  为加强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市专利综合实力、促进创新型城市建设,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山东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淄博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十一月三日

  
  
淄博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专利综合实力,促进创新型城市建设,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根据《山东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设立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及省财政拨付我市的专利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国家、省、市专利事业发展政策为导向,与我市经济、科技发展相结合,实行诚实申请、科学评价、公开透明、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办法。主要用于专利申请和维护、专利管理、专利保护及专利实施等方面的专项补助。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经常营业场所或者经常居所,且在本市申请专利的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
  
  第五条 各区县、高新区应根据本地专利发展情况,安排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市内各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等,也可结合单位实际,安排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二章  资金补助范围
  
  第六条 专利的申请和维护(不重复补助)
  
  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
  
  2、国内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3、国内职务发明专利的维护;
  
  4、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专利。
  
  第七条 专利管理
  
  1、专利知识宣传与人才培养;
  
  2、市确定的专利推进工程;
  
  3、专利发展奖励;
  
  4、在校中小学生优秀专利申请;
  
  第八条 专利保护
  
  1、专利保护专项行动;
  
  2、执法基础条件建设。
  
  第九条 专利实施
  
  1、专利信息平台建设;
  
  2、专利预警机制的建立;
  
  3、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园区、专利试点(示范);
  
  4、重大发明专利项目实施试点。
  
  第三章  资金补助标准
  
  第十条 专利申请和维护
  
  1、国内发明专利补助,是指对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和授权三个阶段的补助。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每件最高补助3000元;其中,申请阶段最高补助500元(主要包括:检索费、申请费),实质审查阶段最高补助1000元(主要包括:实质审查费),获授权后最高补助1500元(主要包括:登记费、授权后第一年年费);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补助,每件最高补助200元;
  
  3、国内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后第二年、第三年年费按实际发生额补助;
  
  4、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专利的补助,是指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专利申请阶段和获授权后的补助。每件每个国家(地区)最高补助30000元,其中,在进入申请国家(地区)审查程序后最高补助20000元(主要包括:检索费、申请费、实审费),获授权后最高补助10000元(主要包括:年费)。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向多个国家(地区)申请专利的,最多补助五个国家(地区)。
  
  第十一条 专利管理、专利保护、专利实施
  
  1、专利知识宣传与人才培养。根据专利发展规划,有计划的实施专利知识宣传与人才培养,给予适当补助;
  
  2、专利发展奖励。对经考核符合优秀专利项目单位和在专利发展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在校中小学生优秀专利发明,给予适当奖励;
  
  3、重大发明专利项目实施。对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发明专利项目实施,给予适当补助;
  
  4、知识产权制度试点。对列入省级、国家级知识产权制度试点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5、专利信息数据库建设。对市级确定建立的专利信息数据库建设,给予适当补助,促进专利信息数据库的建设;
  
  6、本条及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列补助项目补助标准,在优先保证专利申请和维护补助资金的基础上,由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年度专利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及专利管理、专利保护、专利实施工作重点,向市财政局提出相应的年度补助标准和金额,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申请补助的条件及资格
  
  第十二条 申请补助的条件
  
  (一)专利申请和维护补助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济南专利代办处受理,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的国内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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