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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6]63号
【颁布时间】 2006-11-02
【实施时间】 2006-11-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693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监察局制定的北京市行政执法机关向监察机关移送涉嫌违反行政纪律案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监察局制定的《北京市行政执法机关向监察机关移送涉嫌违反行政纪律案件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十一月二日

  
  
北京市行政执法机关向监察机关移送涉嫌违反行政纪律案件的暂行办法
  
  (市监察局二00六年十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管理,严肃追究违法人员的纪律责任,维护法律和纪律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本市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及其他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本办法中的监察机关,是指市及区县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行政机关。
  
  本办法中的监察对象,是指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
  
  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案件中,需给予监察对象行政处分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权限给予其行政处分。行政执法机关无权处理的,应向本级人民政府的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向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应采用《行政处分建议书》的形式,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分建议书》和有关证据材料移送监察机关。
  
  第五条 移送的行政违法案件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处分建议书》;
  
  (二)移送单位负责人或其主管单位同意移送的意见;
  
  (三)案件的来源及立案材料;
  
  (四)案件检查报告或调查报告;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六)有关证据材料及调查笔录复印件;
  
  (七)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向监察机关移送的行政违法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材料齐全、手续完备。
  
  第六条 接受移送行政违法案件的监察机关应即时在《行政处分建议书》送达回执上签字;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所移送材料退回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七条 监察机关应按照有关程序规定,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不予立案的,要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全部移送材料。
  
  第八条 监察机关认为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不足时,可提请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补齐有关证据材料。必要时,也可依法自行组织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材料。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应予以配合。
  
  第九条 监察机关应在案件处理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第十条 应向监察机关移送案件并提出行政处分建议,而不按照本办法移送《行政处分建议书》及有关证据材料的,监察机关有权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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