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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教委监[2008]4号
【颁布时间】 2008-05-19
【实施时间】 2008-05-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694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8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监察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要加强对特殊类型和特殊形式招生工作的监督。招收保送生、非通用语种、体艺特长生、自主招生改革试点等类型的高校,要坚决做到“计划公开,名额公布,推荐张榜,名单公示,审核严格,录取公平”,并应坚决做好录取后的新生资格复核工作,防止弄虚作假行为。凡设置学校自主招生政策性加分的高校,应做好政策制订和执行的公开透明和录取结果的公平公正工作。
  
  要加强对招生收费工作的监督。应严格按照教育部和本市规范教育收费的有关规定,公布收费项目、执行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任何形式的乱收费行为。
  
  四、执行招生纪律,坚决维护招生秩序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招生工作,加强招生工作中的廉政建设。要选派为人正派、原则性强、作风过硬、办事公道的同志组成招生工作队伍。上岗前必须进行招生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未经培训者一律不得参加招生工作。招生工作人员和纪检监察人员凡有直系亲属当年参加高考的,必须回避。
  
  招生单位和招生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本市公布的“八不准”招生纪律:不准在招生报名、考试、阅卷、登分、考生信息登录、投挡录取等工作中泄露秘密、徇私舞弊;不准接受考生(家属)的宴请、钱物或向考生及家长许愿;不准直接或变相收受与招生录取挂钩的捐赠、资助等费用;不准滥用职权要求学校违规推荐和录取考生;不准在录取场所随意串岗,违反录取场所秩序;不准在推荐和录取保送生、非通用语种、体艺特长生、自主选拔生等特殊类型考生工作中弄虚作假;不准违反规定擅自超计划招生或以学历招生名义招收非学历班;不准委托任何个人或中介机构参与招生工作。凡违反上述纪律者,按教育部和本市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完善信访机制,切实维护考生权益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畅通信访渠道,加强招生信访工作。要落实和公布本单位招生工作专门的接待地点、接待时间,以及咨询电话、监督电话、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坚持和完善由信访部门、招生部门、监察部门共同参与的信访接待机制,依法规范受理招生期间的群众信访。招生录取期间,咨询、监督电话必须保证全程开通。要对信访工作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努力做到政策清楚、业务熟悉、答复准确、处置及时,遇到问题不回避、不激化、不推诿,严格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办理。对于本单位无法单独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及时与上级有关部门沟通情况,协调处理;对确因工作失误影响考生正当权益的,必须查明原因,立即纠错;对涉嫌违规违纪的举报,必须认真查核,严肃处理。一经查实有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被录取,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对有关责任者给予必要的纪律追究;发现招生工作人员有违反招生政策和纪律的行为,必须立即取消其招生工作资格,并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单位在招生考试、录取工作开始直到该项工作结束后的一周内,必须维持招生信访和咨询监督的正常工作状态,继续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来访接待、电话咨询答复等工作。
  
  市高校招生监察办公室将通过组织现场巡视、开展专项检查、进行电话督查、统计公布各单位上访投诉率等方式,对各单位的招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单位应于招生工作结束后的15日内,将本单位招生监察工作的总结材料书面报上海市监察委驻科技教育部门监察室和市教委监察室。
  
  
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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