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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池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池政办[2008]27号
【颁布时间】 2008-05-19
【实施时间】 2008-05-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695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九日

  
  
池州市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积极营造健康有序的广告市场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充分发挥广告监管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紧扣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集中力量深入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完善落实广告监管各项制度,探索建立对虚假违法广告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使集中性、阶段性的专项整治工作逐步过渡到规范化、制度化的长效监管,为广告市场秩序根本好转创造条件,基本清除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虚假违法广告,逐步提升我市广告业整体信用,增强消费者消费信心,为企业开展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整治范围:我市各级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期刊、经营性网站及相关的广告主和广告公司。
  
  (二)重点整治内容:以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化妆品、美容服务、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招聘广告为重点,着力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1.医疗广告。主要是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以新闻形式发布医疗广告,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广告中利用患者或者专家和医生的名义作证明的行为;广告中夸大疗效,宣传保证治愈,尤其是广告中保证或者变相保证治愈各种疑难疾病的行为,以及利用健康专题节(栏)目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
  
  2.保健食品、药品广告。主要是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在保健食品、药品广告中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身份,向受众推荐商品服务或者介绍商品服务的优点、特点、性能、效果等;在广告中把保健食品混同为药品,宣传治疗作用或者使用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超出核准的保健功能范围,宣传未经核准的功能;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和篡改审批内容发布药品广告,在广告中对药品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治疗效果进行夸大宣传或者做出承诺;广告中含有药品说明书以外的学术理论、观点等内容。
  
  3.化妆品和美容服务广告。主要是对化妆品的效用或者性能等作虚假宣传,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宣传,宣传化妆品的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误导消费者;对美容服务的效果进行虚假夸大宣传,使用医疗术语误导消费者。
  
  4.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主要是含有性生活、性暗示等低俗内容的违法药品、保健食品、消毒类产品、性仿真器械等广告,以及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网上发布治疗广告及信息。
  
  5.招聘广告。主要是未经审批登记,发布户外招聘广告、为骗取中介费用发布带有误导欺诈内容招聘广告、用人单位为招聘廉价劳动力发布夸大其词招聘广告等违法行为。
  
  三、整治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制度。要充分发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作用,强化协作联动,形成统一高效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一是根据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明确不同时期的整治重点,对查处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通过联席会议予以解决;二是及时通报各部门转办案件的查处情况,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测检查发现、立案查处的虚假违法广告情况,对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要进行专门通报;三是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要及时研究,采取应对措施。
  
  (二)进一步强化对广告发布环节的监管,全面落实媒体广告发布的各项管理制度,实行媒体单位领导责任追究制。新闻媒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其媒体发布广告的合法性和正确导向承担领导责任。对发布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问题严重或者放弃广告终审权而导致新闻媒体广告发布出现导向错误的新闻单位,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事实后,由新闻媒体的主管、主办单位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必要时追究其主管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三)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对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或发布影响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等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违法广告的经营单位,可暂停其部分类别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发布业务,直至取消其广告经营资格。同时曝光其严重违法广告行为,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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