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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宣城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九日 宣城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美化城市环境,维护户外广告经营者及其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内设置户外广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公共、自有或他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户外场所的城市空间,利用路牌、霓虹灯、灯箱、电子屏幕、橱窗、布幅、绘画和实物造型设施等形式设置、张贴、书写、喷绘、悬挂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广告行为。 第四条 宣城市市容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规划、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设置一般规定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设置技术标准,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先规划后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七条 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文明,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质量、安全标准。 第八条 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有碍市容市貌观瞻或遮挡建筑物原貌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 (五)利用违章建筑、禁止使用的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 (六)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七)在其他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内或载体上设置的。 第十条 招聘、培训、启事、声明等内容的零星印刷品广告,应当张贴在规范设置的信息张贴栏内。信息张贴栏由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在居民区、小街小巷选择适当位置设置。 第十一条 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设施使用权应当通过拍卖、招标的方式取得。 第十二条 公共设施使用权拍卖、招标,由市市容管理局组织实施。市市容管理局组织公共设施使用权拍卖、招标时,应当将拍卖、招标方案征求规划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通过拍卖、招标方式取得公共设施使用权的,由市市容管理局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签订公共设施使用合同。公共设施使用权的出让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建设与维护管理。 第三章 申请与批准 第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设置户外广告,应向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 第十四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须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 广告经营许可证件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二) 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与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等; (三)户外广告设置设计方案,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平面效果图、施工图; (四)设置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和在建筑物顶部设置的,应当提交相应机构出具的技术和安全保证证明; (五) 设置公益性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宣传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同意或者不予同意的决定,需征得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