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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林业部门负责对林业生态环境及猎捕、挖采野生动植物和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以外的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与森林采伐、征占用林地、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的监察工作,重点开展对毁林及违法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非法养殖的查处。 农业部门负责“三夏”和“三秋”期间秸秆还田的宣传并配合环保部门搞好秸秆禁烧工作,杜绝大面积的焚烧事件发生;围绕职能,做好畜禽养殖户指导服务工作。同时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质量监测、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工作;逐步建立全市农业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开展农业面源污染调查与综合防治工作;开展农业野生植物资源原生境的调查研究、定位和保护工作;认真抓好生态农业县的试点示范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全市水土流失的预防、监督、综合治理和监测预报,拟定水土保持规划、措施并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的执行,对规模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工作进行监察。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违法企业依法取缔,配合市林业局、水利局开展对猎捕、捕捞野生动物、水生动物以及挖采濒危野生植物资源行为的日常监察,重点查处违法经营利用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旅游文物部门对全市旅游的开发、规划、审批要坚持旅游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合理设计旅游路线,控制游客容量,使旅游开发活动不超过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并配合环保部门对旅游区、文物保护单位的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 五、保障措施及要求 1、统一领导,密切合作。要将生态环境 监察试点工作与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起来,通过联合执法、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案件移送制度等,初步建立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的生态环境监察工作机制。要加强内部协调,建立生态环境监察、自然生态保护、项目开发管理等部门良好的协调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环境监察部门在生态保护中的职能作用,做到分工清楚、职责明确、程序顺畅、配合默契。 2、全面落实生态环境监察责任制。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生态环境总负责,制定本辖区生态环境监察实施方案。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系统开发建设过程中生态环境保护负责,开发单位法人承担治理污染和恢复生态的义务。对严格履行职责,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失职、渎职,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3、积极开展生态市、生态县(市、区)建设。尽快编制生态市、县建设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生态功能区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当地生态规划的要求,生态功能区内严格禁止建设严重污染环境的各类工程项目。 旅游资源的开发必须执行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确保旅游设施与自然景观的协调,科学控制游客容量,合理设计旅游路线,使旅游开发活动不超出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 4、加强各环境保护相关部门的协调,加大生态保护监管的力度和范围。加大“三夏”“三秋”期间焚烧宣传和现场执法力度,杜绝大面积的焚烧事件发生,确保铁路、高速公路等重要交通干线和高压输电线路运行安全,保护风景名胜区的自然生态环境。 加强畜禽有机废物的无害化和资源化管理,防止畜禽粪便对环境,特别是对农村饮用水源的污染。 5、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形成舆论监督和法律监督合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与教育,不断提高全民生态保护意识。深入开展环境国情与国策教育,分级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岗位培训,提高各级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决策的能力与水平。 6、加强执法,确保成效。通过试点建章立制,引导生态环境监察工作步入程序化、制度化轨道。加强生态环境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提升生态保护执法能力。从解决本地突出的生态问题入手,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大力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和案件,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当地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