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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一条 完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健全规章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加强对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指导与监督。 建设省级知识产权展示、交易常设市场,构建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专利技术交易服务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三个平台,实现知识产权申请代理、法律咨询、法律援助、转让实施、信息检索、展示交易和评估论证等一站式服务。 第十二条 实施专利管理技术职称评定制度。对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可参加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定,纳入职称系列。实行全省统一标准、专家评审、单位聘任的办法,鼓励和引导更多的高素质人才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要指导行业协会和企事业单位,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建立预警系统。对行业知识产权发展动向和趋势,特别是对具有区域特色的支柱产业和核心技术有重大影响的国内外知识产权动向进行分析预测,定期发布知识产权动态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发出警示,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妥善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和突发事件。 第十四条 建立省部合作会商机制。省人民政府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合作会商制度,充分利用国家知识产权资源优势,联合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在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专利技术交易平台建设、专利代办、知识产权高级专门人才培养、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等方面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指导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