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国税外[2002]2号
【颁布时间】 2002-01-17
【实施时间】 2002-0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69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涉外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涉外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办发[2001]6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涉外税收征管中的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本市各级税务机关在征收或扣缴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以及境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的营业税时,应严格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79号)的规定执行。
  
  请你们认真学习,一并贯彻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二年一月十七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