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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规范管理 在企业中组建调解组织是我市构建“大调解”格局的重要基础,是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在企业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后,要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强化指导,规范企业人民调解组织的管理。 (一)企业调解组织的设立以《人民调解委员会条例》为依据,应当向本县(市、区)司法局备案。 (二)企业人民调解组织都要达到工作场所、标牌、印章、调解文书、统计台帐的“五有”要求和组织、制度、工作、报酬“四落实”标准,并逐步实现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印章、人民调解标识、程序、制度、文书“六统一”。调解场所要悬挂全国统一的人民调解工作标识,上墙公示人民调解各项制度、纪律、纠纷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调委会人员名单、调解受理范围和调解流程等。 (三)各县(市、区)司法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企业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指定专人负责跟踪,对企业调解组织的业务开展实施全方位服务,特别是在法律法规、文书写作、报表、信息反馈等方面提供帮助和支援。 (四)企业要在经费、场所、人员等方面给予保障。落实好人民调解的业务经费、培训经费和奖励经费,并将此项经费纳入企业年度预算。指派专人负责人民调解工作。员工在1000人以上的大型企业,调解办公室应有两名以上专职调解干部。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企业调解组织组建工作,是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和司法行政机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重要职责,是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治本”内容,是构建“大调解”格局建设和谐韶关的重要基础。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省委关于“构建大调解格局”的要求,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确保社会政治稳定的高度,进一步重视企业调解组织组建工作,切实加强对企业调解组织组建工作的领导和指导,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努力推动企业调解组织建设的创新。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切实把企业调解组织的组建工作有声有色地开展起来。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了更好地推进全市企业调解组织组建工作,市、县(市、区)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小组要具体部署、指导、检查企业调解组织的组建和相关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调解组织的组建工作,并将此工作与企业文化建设、落实《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结合起来,加强督促评比,将这项工作作为企业调解工作年度评比的一项重要指标,努力建设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的和谐发展。 (三)加强宣传交流,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地要结合开展向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刘河添同志学习的活动,做好企业调解组织组建工作的宣传,要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简报等载体,大力宣传组建企业调解组织的作用和效果,努力提高企业和社会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知度,扩大调解工作的影响力,营造人民调解工作光荣,化解矛盾纠纷有功的良好氛围。各县(市、区)每季度要将工作进展情况汇总上报市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基层科)。 (四)抓好试点,逐步推进。各地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分期分批在企业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组建过程中,既要做好宣传发动,积极引导,同时又要避免贪多求全,搞一刀切。应做到高标准、严要求、重效率,成熟一个建立一个,在3年时间内分期分批在全市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