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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精神,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开展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确保按时足额到位。 第三条 奖励扶助对象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奖励扶助政策待遇,不影响其享受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其他奖励优惠政策待遇。 第四条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提供捐助。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捐助,捐助款项纳入当地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订的各项惠民便民政策,要确保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家庭的优惠补助标准,给予其人均、户均增发相当于当地补助标准1/2以上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 奖励扶助对象 第六条 凡户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夫妻均为农村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享受本办法规定奖励扶助政策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包括: (一)依法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二)依法终身只生育两个子女并自觉主动落实了结扎措施的家庭; (三)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未满18周岁死亡,只剩下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生育的家庭; (四)离婚或丧偶前依法只生育过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儿,离婚或丧偶后不再婚或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五)再婚夫妻一方依法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六)再婚双方依法各只生育过一个女儿,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第三章 奖励、救助与扶助 第一节 奖励 第八条 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依法生育两个子女,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后依法生育的双女户,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500元; (二)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后依法生育的,除双女户以外的计划生育家庭,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200元; (三)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前依法生育的双女户,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女方年龄在35周岁以内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000元; (四)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前依法生育的,除双女户以外的计划生育家庭,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女方年龄在35周岁以内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600元。 第九条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依法生育一个男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000元。 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一次性发放奖励金2000元。 第二节 救助 第十条 农村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因意外伤残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每年发放600元的救助金,直至其年满18周岁止。 前款规定的对象,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按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及特困户生活救助等制度的规定给予救助。 第十一条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救助金,直至年满60周岁止: (一)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家庭,一个或两个女儿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三)除双女户以外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全部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第十二条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本人依法落实计划生育手术,因手术出现并发症,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发放4000元补助;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发放2000元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