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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德政办发[2006]23号
【颁布时间】 2006-10-27
【实施时间】 2006-10-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09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三)集中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阶段(2006年11月11日-11月30日)
  
  1.突出重点,查处重大典型案件。坚决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两个紧急通知精神(国土资电发〔2006〕17号、国土资电发〔2006〕22号),重点查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下发后发生的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方面的案件。在查处上述案件中,要首先查处同时具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者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等情节的案件。
  
  2.严明法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坚持依法办案,既要处理事,又要处理人。对违法违纪责任人,应该给予处分的,要严格按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顶风违法违纪的,要依法依纪从重或加重处理。对辖区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以及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追究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人的责任。
  
  3.各县(市、区)监察机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基础上,整理已查结的重大、典型案件的卷宗,填写《专项行动期间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并于12月5日前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4.各级监察机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监发〔2006〕9号文件的要求,对前期查处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在此期间,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将对各县(市、区)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工作进行督导,对典型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直接立案查处并予以通报。
  
  (四)总结验收和巩固成果阶段(2006年12月1日-12月10日)
  
  1.各县(市、区)监察机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工作的实际情况,于12月5日前写出总结报告并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将对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针对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2.总结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研究规范土地管理和利用秩序的有关政策措施。
  
  3.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察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落实土地动态巡查责任制度、重大案件专题汇报和挂牌督办制度、土地执法监察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以及土地违法问责制度,建立土地执法长效机制。
  
  4.对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效果显著的单位予以表彰;对查处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协调、监督全市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袁秀和副市长任组长,市监察局局长陈焕然、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刘建中任副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石来华、马端正和市纪委执法监察室主任代守明、副县级监察员王涵为成员。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张文昌任办公室主任,王学华、李东风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专项行动的具体组织和督查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并将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的成立情况,于10月30日前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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