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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06]133号
【颁布时间】 2006-10-27
【实施时间】 2006-10-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09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五、加大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投入
  
  各地要认真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加大对人、财、物的投入,切实做到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与户籍地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财政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将流动人口数量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人口基数计算,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必需的经费。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机构,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工作人员,以确保有人管事。
  
  六、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协调配合和综合治理
  
  各地各部门要树立依法维权、优质服务意识,切实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要树立责任意识和依法行政意识,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要树立综合决策、综合治理意识,坚持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参与、属地管理、优质服务的工作机制。将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制度与相关部门的改革举措结合起来,加大综合改革力度,实现管理和服务工作机制的创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机制;完善各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协调制度。各地在出台有关改革政策时,要加强政策协调,既要坚持改革方向、制度和原则,又要妥善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存在的新矛盾、新问题。要整合管理资源,畅通信息渠道,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管理和服务质量。要指导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配合政府做好包括流动人口在内的计划生育工作,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自觉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通告相关信息,并配合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指导下,会同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建设、房产管理、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充分发挥村(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决策、综合管理,共同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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