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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晋办发[2006]29号
【颁布时间】 2006-10-24
【实施时间】 2006-10-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12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送温暖、献爱心”社会捐助活动的通知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帮助灾区和贫困地区困难群众安全过冬,广泛开展社会捐助活动的指示精神,根据中央宣传部、民政部、铁道部、交通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五部门《关于切实做好 2006年全国“送温暖、献爱心”社会捐助活动的通知》 (民发[2006]167号)要求,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决定今年继续开展“送温暖、献爱心”社会捐助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范围、原则
  
  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本着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传统美德,推动慈善事业发展,动员社会力量踊跃参与爱心捐助,帮助困难群众特别是灾民解决安全过冬等基本生活问题,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捐助活动范围包括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中央驻晋单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私营业主以及社会各界群众。
  
  捐助活动采取自觉、自愿的原则,不搞任务摊派。以捐资为主,也可以捐赠棉衣被、燃料、粮油等生产生活物资。
  
  二、方法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10月20日-10月31日)。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动员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自觉参与捐助活动。
  
  (二)集中接收阶段(11月1日-11月20日)。各部门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组织捐助,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登记和管理工作,并及时将捐赠款物送交各级民政部门。
  
  (三)总结奖评阶段(11月21日-11月30日)。各级民政部门会同精神文明办公室通报捐赠情况,并对捐助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各单位开展捐赠活动的情况将纳入文明单位的评选内容。对捐赠数额较大的单位和个人,民政部门要专门颁发证书,并推荐到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同时可推荐其参加全国“中华慈善奖”的评选。
  
  (四)款物发放阶段(12月1日-2007年2月18日)。各级民政部门对接收物资进行清洗消毒、整理装箱,并根据全省城乡困难群众生产生活实际情况,统一调整分配捐赠款物。捐赠款物要在春节前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三、有关要求
  
  (一)中央驻晋单位的捐助活动由本单位组织,驻晋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捐助活动由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组织,捐赠款物送交山西省社会捐助事务管理中心;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捐助活动由其主管部门组织,捐赠款物送交同级民政部门社会捐助工作机构。
  
  (二)各级民政部门社会捐助工作机构收到捐赠款物后,应书面确认捐赠的品种、数量和捐赠意向,并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捐赠款物接收凭据。各捐赠单位凭接收凭据记账,并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三)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内部管理,落实工作责任,做到捐赠款物有专人负责、专账管理,确保活动规范有序开展。接收、移交捐赠款物的情况要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各级民政部门社会捐助工作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接收及分配使用情况,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和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四)除本活动外,各级党委、政府不再组织其他形式的社会捐助活动。未经民政部门同意,任何单位不得借“送温暖、献爱心”捐助活动之名进行任何形式的募捐、集资和销售活动。
  
  四、加强领导
  
  “送温暖、献爱心”社会捐助活动由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利用现有慈善机构,拓宽接收渠道。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活动正常开展。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捐助活动所需经费开支。税务部门要落实捐赠减免税收优惠政策。交通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确保运送捐赠物资的车辆优先、免费、快速通行。宣传部门要协调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开展社会捐助活动的重要意义、进展情况和良好效果,宣传捐助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营造“奉献爱心、回报社会”的浓厚氛围。
  
  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热线电话、银行账号和具体地址等,为捐助活动提供便利。山西省社会捐助工作机构设在省民政厅602室(太原市漪汾街9号),户名:山西省社会捐助事务管理中心,开户行:太原市商业银行府西街支行,电话(传真): 0351-6387299,账号:0745234016324209016。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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