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06]98号
【颁布时间】 2006-10-24
【实施时间】 2006-10-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12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等部门关于湖北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湖北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
  
  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认识,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就业再就业问题的一系列重要文件精神,按《实施办法》的要求,加强宣传,扎实工作,确保全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把党和政府的关怀落到实处,使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真正成为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德政工程”和“民心工程”。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湖北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六年九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推动创业促就业,切实发挥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6〕1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含农村信用社,下同)发放,由专门担保机构或专项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用于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及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等就业再就业的贷款,以及商业银行对新增就业岗位吸纳上述就业再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到期还本付息”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1.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并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具体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享受期满仍未再就业,以及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仍未再就业的城镇其他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乡镇机构改革分流需要安置的人员。
  
  2.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并持有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3.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并持有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4.自愿到我省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地区及县级以下的基层创业而自有资金不足的高校毕业生。
  
  如无特殊说明,本办法将上述四类人员统称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
  
  (二)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外,下同),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及用途
  
  (一)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或其合伙经营实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3.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4.具备还贷能力;
  
  5.信用良好,原则上应经过就业再就业培训,具有当地城镇居民常住户口。
  
  (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
  
  2.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证(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3.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4.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能力;
  
  5.当年新招用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其缴纳了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
  
  (三)小额担保贷款的用途限于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其合伙经营实体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三章 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推荐、审核及发放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