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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8]156号
【颁布时间】 2008-05-16
【实施时间】 2008-05-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14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10)特种设备专项督查。
  
  由市质监局组织,结合自治区质监局督查方案进行督查。
  
  重点督查人员密集场所、重点旅游景区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日常维修保养和安全运行情况;从业人员按规定持证上岗情况;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检验情况;车用燃气钢瓶强检及民用液化气钢瓶置换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11)民爆器材专项督查。
  
  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配合自治区国防科工委开展工作。
  
  重点督查开展“四超”( 超员、超量、超时、超储)专项整治情况;拆除旧生产线制定停产、销爆处置方案的情况;打击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非法建设、非法生产和非法经营的情况;民爆物品运输安全情况。
  
  (12)铁路专项督查。
  
  由市建委、市政市容局、交通局、公安局交警支队、相关区(县)配合乌鲁木齐铁路局开展工作。
  
  重点督查市区六道湾铁路支线2处、小黄山铁路专用线10处无人值守平交道口重大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13)防雷专项督查。
  
  由市气象局牵头进行督查。
  
  重点督查防雷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现有防雷装置的年度安全检测情况;新(改、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三同时”执行情况。
  
  各相关部门可以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增加督查内容。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各项工作由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承担。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督查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结合自治区相关部门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要求,制定实施方案。主要领导要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好督查工作落实,带队深入生产作业现场开展督查。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安排部署并组织开展好专项督查。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好本单位自查工作。
  
  (二)精心准备,周密部署。
  
  各区(县)、各部门要结合本区(县)、本部门工作实际,抓紧制定具体的督查方案,尽快开展工作。5月21日前,各区(县)、各部门要将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本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下发到所属行业企业,对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7〕151号)和《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8〕9号)要求,将2007年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和2008年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以来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单位名单、《重大隐患单位情况登记表》(详见附表)于5月28日前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其中在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中确定的42处人员密集场所隐患必须在2008年6月20日前完成治理,5月下旬,市安委会办公室将对市属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6月上旬,各类企业要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开展自查;专项督查由有关部门适时组织进行;6月中旬,市安委会办公室结合我市《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和安全生产月活动,对各区(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综合督查。
  
  (三)真抓实干,务求实效。
  
  各区(县)、各部门要建立并落实百日安全督查责任制,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态度,发现一个问题,解决一个问题,发现一处隐患,督促整改一处隐患,坚决杜绝形式主义、走过场等现象。
  
  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开展工作,广泛发动职工群众,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认真、细致、全面地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做到不走过场、不留盲区、不留死角。一般隐患要立即整改,重大隐患要做好“五个落实”,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一时难以整改又严重影响安全的,要停产整顿直至关停。
  
  (四)提高认识,加大宣传力度。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要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集中精力做好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加大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推动分管辖区和领域更加关注、支持、参与、监督百日督查专项行动。
  
  (五)做好信息报送和总结工作。
  
  各区(县)安委会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及时了解、掌握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发现的问题和隐患,重大问题和隐患向本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市安委会报告。各区(县)、各部门要逐级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将本区(县)、本部门督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各区(县)、各部门要对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总结,并于7月20日前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人民政府。
  
  附件:
  
  重大隐患单位情况登记表
  
  序号 隐患单位名称 责任人 联系电话 整改措施 整改期限 整改资金 整改预案 备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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