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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有关部门,各省管企业: 根据《关于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制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鲁国资考评〔2008〕4号),为进一步明确改制企业清产核资范围及清产核资报表填报事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制企业清产核资范围包括纳入改制范围的所属全部各级企业。承担改制企业清产核资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应对纳入范围的全部企业进行专项审计,并分别出具审计报告。 二、改制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应按照《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报表的通知》(鲁国资考评函〔2004〕3号)要求填报《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报表》和《改制企业清产核资资产损失项目申报汇总表》(以下简称损失项目申报汇总表)。其中,《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报表》中的“企业损失挂账情况表(企清工作04表)”和“企业预计损失情况表(企清工作05表)”不填报。 三、改制企业上报清产核资结果时,应一并上报《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报表》、《损失项目申报汇总表》纸质文档(一式两份并签字盖章)和电子文档。 四、改制企业清产核资报表软件,仍使用2004年省属企业清产核资软件(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开发)。企业如无该软件,请与省国资委考评处联系(联系人及电话:徐敏,0531-85103613)。 附件:《改制企业清产核资资产损失项目申报汇总表》及填报说明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改制企业清产核资资产损失项目申报汇总表》及填报说明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金额单位:万元 序 号 所属企业名称 会计科目名称 资产损失项目 企业申报数 中介机构审核数 资产损失项目基本情况 主要证据名称 中介机构 审核意见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改制企业清产核资资产损失项目申报汇总表》填写说明 1.本表由改制企业将所属纳入清产核资范围的全部企业申报核销的资产损失项目汇总后填报。 2.本表应分企业、按会计科目和申报核销的资产损失项目逐项填列,性质相近、金额较小的项目可合并为一项填列。 3.“资产损失项目基本情况”,企业应对资产损失的形成时间、形成过程、追讨情况,以及确认为损失的依据等进行详细的文字说明。 4.“主要证据”,填写确认该项目为资产损失的主要证据名称,如:法院裁定(判决)书、工商吊(注)销证明、经济鉴证证明、法律意见书、企业专项说明及技术鉴定证明等。 5.“中介机构审核意见”,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确认意见摘要填写。 6.“备注”,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