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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1-05
【法规编号】 271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居住证发放条例

[接上页]

  16、居住证发放给年满14岁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未满14岁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写入父母双方的居住证。
  
  未满14岁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成为孤儿后可获得居住证。
  
  在证明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个人身份的证件上注明已发放居住证。
  
  17、发放给外国公民的居住证有效期应与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文件相同,但不得超过5年。发放给无国籍人士的居住证有效期限为5年。
  
  发放给外国公民的居住证按附件一的格式填写,发放给无国籍人士的居住证按附件二的格式填写。
  
  18、发放居住证需征收一定的费用,数额由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
  
  19、居住证一旦丢失,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应当在10天之内向内务机构提供一张照片和补发居住证的申请(说明丢失原因)。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任何其他文件。在检查丢失情况后,补发居住证,并征收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费用。
  
  20、居住证有效期满后,可以根据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递交给内务机构的申请再延期5年。居住证延期申请应当在有效期满6个月之前提交。居住证有效期限可以不限次数延续。
  
  21、在办理居住证延期手续以及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在俄罗斯联邦其他主体境内的新居住地进行登记时,应按本条例第10至第14款阐述的办法,办理居住证重新登记。
  
  在居住证上应注明重新登记,并由公职人员签字和当地内务机构盖章加以确认。
  
  22、如果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从事了《地位法》第9条规定的行为,内务机构应做出废除其居住证并发放俄罗斯联邦离境签证的决定。
  
  安全机构、司法机构、税收机构、社会保障机构、卫生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一旦发现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从事了上述行为,应在10天之内将这一情况通知内务机构。
  
  内务机构在3天之内将做出的决定通知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并警告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5天之内必须离开俄罗斯联邦。同时,在无国籍人士的居住证上做出相应的标注,没收外国公民的居住证,并在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文件上标明。
  
  23、内务机构对获得居住证的人员进行登记,并按规定的程序,将他们的有关资料、被拒发居住证人员以及被注销居住证人员的有关资料提交给记录有关临时或长期居住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资料的中央数据库。
  
  
莫斯科
  
  2002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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