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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1.2如果甲板或底部缘板的截面面积的减小超过其原建造面积(即船舶建造时的原横截面面积)的10%,则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更新或加强甲板或底部缘板,使实际截面面积不少于原建造面积的90%;或 .2在安全证书换新检验期间,运用附录1中规定的计算方法,视情使用测量、更新或加强的厚度计算船体桁材横截面的实际截面模数(Zact)。 2.2船体桁材横截面模数的要求 2.2.1按照第2.1.2.2段算得的船体桁材横截面的实际截面模数应满足下列规定: .1对于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按照第2.1.2.2段算得的船体桁材横截面的实际截面模数(Zact),应不小于主管机关考虑到本组织通过的建议所确定的减少极限;或 .2对于200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按照第2.1.2.2段算得的船体桁材横截面的实际截面模数(Zact),应满足主管机关或经认可的船级社要求的现役船舶最小截面模数衡准,但无论如何,Zact的值都不应小于附录2中规定的最小截面模数的减少限值(Zmc)。 附录1 船体桁材船中截面的截面模数计算衡准 1 在计算船体桁材横截面模数时,需要考虑所有连续纵向强度构件的截面面积。 2 大开口(即长度超过2.5米或宽度超过1.2米的开口)及运用挖孔焊接处的扇形口的面积通常要从截面模数计算中使用的截面面积中扣除。 3小开口(人孔、照明孔、焊缝单扇孔等)的面积不必扣除,但其宽度或阴影面积宽度在一个截面上的总和不应使甲板或底部截面模数减小超过3%,而且纵材或纵桁材上的照明孔、排水孔和单扇孔的高度不超过桁板深度的25%,扇孔最大为75毫米。 4 船底或甲板上一横截面中不予扣除的小开口宽度总和为0.06(B-∑b)(式中B为船宽,∑b为大开口的总宽)时,可认为等效于上述截面模数的减小。 5 阴影面积将通过画两条开角为30?的切线来取得。 6 甲板模数与船舷型甲板线有关。 7 船底模数与基线有关。 8 如果连续的围壁通道和舱口围板由纵向舱壁或深桁材加以有效支撑,则应包括在纵向横截面面积中。甲板模数则通过用惯性力矩除以下述距离来计算得出,但该距离应大于至船舷甲板线的距离:(略) 式中:y=从中轴线至连续强度构件顶部的距离 χ=从连续结构顶部至船舶中线的距离。 χ和y将量至yt值最大的点。 9 多舱口之间的纵向桁材将按特殊计算方法加以考虑。 附录2现役船舶最小纵向强度的减小限值 1 现役油船的最小截面模数的减少限值(Zmc)由下述公式给出: Zmc=cL2B(Cb+0.7)k(cm3) 式中: L=船舶长度。L是在夏季载重水线上从船艏柱前侧至承舵柱后侧或舵杆中心(如果没有承舵柱)的距离,以米计。L不小于夏季载重水线上的最大长度的96%,但不必大于97%。对于有异常船尾和船首布置船上,L的长度可作特殊考虑。 B=最大型宽,以米计算。 Cb=相应于夏季载重水线的吃水d处型方形系数,取决于L和B。Cb取值不小于0.60。 Cb=吃水处的d的型排水量(立方米)lbd c=0.9cn cn=若130m≤L≤300m cn=10.75若300m cn=若350m≤L≤500m k=材料系数,例如: 对于屈服应力为235N/mm2及以上的软钢而言,k=1.0。 对于屈服应力为315N/mm2及以上的高强度钢而言,k=0.78。 对于屈服应力为355N/mm2及以上高强度钢而言,k=0.72。 2 依据上文第1段的截面模数要求的船体桁材的所有连续纵向构件的尺寸在船中0.4L的范围内应得以保持。但在特殊情况下,基于船型、船体构形和载重条件的考虑,构件尺寸在0.4L部分的末端方向可逐渐减少,但应注意不要限制船舶的装载灵活性。 3 然而,上述标准可不适用于特殊船型或设计,例如对于非常规主配载和/或重量分配的船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