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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0-12-05
【实施时间】 200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1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修正案

[接上页]

  15.3.18 二硫化碳应只使用浸没式深井泵或合适的惰性气体置换方式卸货。浸没式深井泵的工作方式应避免泵中聚热。在泵的外壳上还应配备温度传感器,并在货物控制室中装有遥控读数表和报警器。报警温度应设在80℃。泵还应设置自动关闭装置,如在卸货期间液货舱压力降到大气压力以下时自动关闭。
  
  15.3.19 当系统中有二硫化碳时,不得有空气进入货舱、货泵和货物管路。
  
  15.3.20 任何其它货物装卸、洗舱或压载均不得与二硫化碳装卸同时进行。
  
  15.3.21 应设置能力足够的水雾灭火系统,以有效覆盖装货歧管周围的区域、露天甲板上与货物操作相关的管线和液货舱圆顶的区域。管路和喷嘴的布置应能提供10l/m2/min的均匀出水率。该系统应有手动遥控的操作装置,以便万一被保护区域着火时,能在货物区域以外的邻近于居住处所的适当位置和能随时进入和易于操作的位置,遥控起动供应水雾系统的泵和遥控操作系统中任何通常关闭着的阀。该水雾系统应能就地和遥控手动操作,而且其布置应能保证将任何泄漏的货物冲掉。此外,在大气温度许可时,应将加压至喷嘴的供水软管连接妥当,以便装卸作业期间随时可用。
  
  15.3.22 液货舱在参照温度(R)下所装液货不应超过其容积的98%。
  
  15.3.23 一个液货舱所装货物的最大体积(VL)应为:
  
  VL = 0.98V
  
  式中: V = 液货舱的容积;
  
  ρR = 货物在参照温度(R)下的相对密度;
  
  ρL = 货物在装载温度下的相对密度;
  
  R = 参照温度,即货物蒸气压力与压力释放阀的调定压力相等时的温度;
  
  15.3.24 应针对所用的每一装载温度和相应的最大参照温度,将每一液货舱的最大许可的充装极限应标于主管机关认可的表格中。该表格的副本应在船上由船长长期保存。
  
  15.3.25 开敞甲板区域,或开敞甲板上距被确认运载二硫化碳的液货舱的排出口、气体或蒸气的排出口、货物管线的法兰或货物阀3 m以内的半封闭空间,应该符合第17章第"i" 栏内为二硫化碳规定的电器设备要求。此外,在所述的区域内不得允许有任何其他热源,例如表面温度超过80℃的蒸汽管线。
  
  15.3.26 应装有不用开舱或不搅乱合适的惰性气体保护层的液位测量和货物采样装置。
  
  15.3.27 该货物只能按照主管机关认可的货物装卸计划进行运输。货物装卸计划应标明整个货物管系。船上应备有经认可的货物装卸计划副本。签发《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应包括提及认可的货物装卸计划。"
  
  第16章 -操作要求
  
  10原第16.3.3段由下列文字取代:
  
  "16.3.3 对高级船员应根据本组织制订的导则进行应急程序培训,以便处理货物泄漏、溢出或火灾等情况,并对其中足够数量的人员进行与所载货物有关的基本急救方面的授课和训练"。
  
  11在附加操作性要求清单(第16.7段)中,在"7.1.6.3"下增加"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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