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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0-10-05
【实施时间】 200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1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BCH规则)2000年修正案

[接上页]

  4.1.22 液货舱在参照温度(R)下所装液货不应超过其容积的98%。
  
  4.1.23 一个液货舱所装货物的最大体积(VL)应为:
  
  VL = 0.98V
  
  式中: V = 液货舱的容积;
  
  ρR = 货物在参照温度(R)下的相对密度;
  
  ρL = 货物在装载温度下的相对密度;
  
  R = 参照温度,即货物蒸气压力与压力释放阀的调定压力相等时的温度;
  
  4.1.24 应针对所用的每一装载温度和相应的最大参照温度,将每一液货舱的最大许可的充装极限应标于主管机关认可的表格中。该表格的副本应在船上由船长长期保存。
  
  4.1.25 开敞甲板区域,或开敞甲板上距被确认运载二硫化碳的液货舱的排出口、气体或蒸气的排出口、货物管线的法兰或货物阀3 m以内的半封闭空间,应该符合第17章第"i" 栏内为二硫化碳规定的电器设备要求。此外,在所述的区域内不得允许有任何其他热源,例如表面温度超过80℃的蒸汽管线。
  
  4.1.26 应装有不用开舱或不搅乱合适的惰性气体保护层的液位测量和货物采样装置。
  
  4.1.27 该货物只能按照主管机关认可的货物装卸计划进行运输。货物装卸计划应标明整个货物管系。船上应备有经认可的货物装卸计划副本。签注《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应包括提及认可的货物装卸计划。"
  
  第V章-操作要求
  
  4原第5.3.3段由下列文字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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