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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f)(i)对本议定书的条款或附则Ⅰ的修正案或本议定书缔约国之间对公约条款的修正案,在其被三分之二的本议定书缔约国接受之日,应认为已被接受。 (ii)对本议定书附则Ⅱ的修正案,或本议定书缔约国之间对公约附则的修正案,在下列情况下,应认为已被接受: (aa)从通知本议定书缔约国供其接受之日起满两年时;或 (bb)在海上安全委员会扩大会议上,由出席并投票的缔约国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时所确定的期限届满时,但此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但如果在上述期间内,三分之一以上的缔约国或合计不少于所有缔约国商船总吨位百分之五十的缔约国政府通知海事组织秘书长反对该修正案,则应认为该修正案未被接受。 (g)(i)适用本款(f)(i)的修正案,对那些已接受该修正案的本议定书缔约国应在其被认为接受之日起六个月以后生效,应该修正案被认为接受之日以后接受该修正案的每个缔约国而言,应在其接受之日后经过六个月生效。 (ii)适用本款(f)(ii)的修正案,对所有缔约国应在其被认为接受之日后经过六个月生效。但按照本款(f)(ii)的规定对该修正案表示过反对,并且未曾撤销这个反对者除外。然而,在该修正案生效之日以前,任何缔约国可通知海事组织秘书长,在该修正案生效之日算起不长于一年的期间内,或者在海上安全委员会扩大会议通过修正案时,经出席并投票的缔约国的三分之二多数可能确定的更为长的期间内,免除实行该修正案。 (3)由会议进行修正: (a)应本议定书一缔约国的请求,并经至少有三分之一缔约国的同意,海事组织应召开缔约国的会议,审议对本议定书和公约的修正案。 (b)经此种会议由出席并投票的缔约国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的每一项修正案,应由海事组织秘书长通知所有缔约国,供其接受。 (c)除会议另有决定外,根据本条(2)(f)和(g)所规定的程序,修正案应认为已被接受和应予生效。这些条款中提及的海上安全委员会扩大会议应认为就是指该会议。 (4)(a)已经接受一项已生效的本条(2)(f)(ii)提到的修正案的本议定书缔约国没有义务将本议定书在所签发证书方面的利益给予有资格悬挂某一缔约国政府国旗的船舶,这一政府系按上述条款的规定对该修正案表示过反对,并且未曾撤销这种反对者;但这仅限于该修正案所涉及的与证书有关的事项。 (b)已经接受一项已生效的本条(2)(f)(ii)提到的修正案的本议定书缔约国应将本议定书在所签发证书方面的利益给予有资格悬挂某一缔约国政府国旗的船舶,这一政府系按本条(2)(g)(ii)的规定,已通知海事组织秘书长免除实行该修正案者。 (5)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按本条规定所作的任何修正案涉及到船舶结构者,应仅适用于在该修正案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 (6)按照本条(2)(g)(ii)的规定对某项修正案的接受或反对的任何声明或任何通知,应以书面提交海事组织秘书长,秘书长应将此种文件和收到日期通知所有本议定书缔约国。 (7)海事组织秘书长应将按照本条规定生效的任何修正案,连同每项修正案的生效日期,通知所有本议定书缔约国。 第7条退出 (1)任何缔约国在本议定书对其生效满五年后,可以随时退出本议定书。 (2)退出应在向本组织秘书长提交退出文件后有效。 (3)退出应在本组织秘书长收到通知一年后或在退出文件中载明的较此为长的期限后生效。 (4)一缔约国退出公约即被认为该缔约国退出本议定书。在按公约第30条(3)规定退出公约生效的同日,退出本议定书亦即生效。 第8条保存 (1)本议定书应交本组织秘书长(以下简称保管人)保存。 (2)保管人应: (a)通知本议定书的所有签字国或加入国的政府: (i)每一新的签字或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件的交存及其日期; (ii)本议定书的生效日期; (iii)任何退出本议定书文件的交存及其收到日期以及退出的生效日期; (b)将核证无误的本议定书副本分送本议定书的所有签字国或加入国的政府。 (3)本议定书一经生效后,保管人应即按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规定,将核证无误的副本一份送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并公布。 第9条文字 本议定书正本一份,用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写成,每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一日订于伦敦。 下列签名者经各自政府为此目的正式授权,特签订本议定书①,以昭信守。 ①略去签字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