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筑府办发[2006]127号
【颁布时间】 2006-10-20
【实施时间】 2006-10-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19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贵阳市在岗临聘计生工作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贵阳市在岗临聘计生工作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十月二十日

  
  
贵阳市在岗临聘计生工作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落实中共贵阳市委七届第304次常委会精神, 促进我市人口计生工作,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对我市人口计生工作作出积极贡献的人口计生系统临聘计生工作人员解决后顾之忧,使其更好地投身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更好地提高工作效率,为我市人口经济可持续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主要内容
  
  (一)各区、市、县应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从本意见下发之日起为本地区所有在岗计生临聘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以后再逐步纳入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范围。
  
  (二)在岗计生临聘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从缴纳之日起计算,并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有条件的用工单位可根据实际参加工作的情况,可从1997年1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对男已年满55周岁、女已年满50周岁,并在计生部门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临时聘用人员,用工单位不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用工单位每月比照工作地城市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四)在岗临聘人员的医疗保险(含大病统筹)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办理。
  
  三、办理标准
  
  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在岗临聘计生人员(含农村户籍人员)按照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参保手续。
  
  四、办理方式
  
  由用工单位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手续。
  
  五、经费筹措
  
  (一)为在岗临聘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经费由各聘用单位和个人承担。
  
  (二)对男已年满55周岁、女已年满50周岁,并在计生部门连续聘用十年以上的临时聘用人员,其每月的生活补贴经费由各区、市、县承担。
  
  六、本意见于2006年10月17日起实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