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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3-12-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2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关于与最低限价及独家代理人、独家经销人和独家受让人进口有关的文本的决定


  部长们,
  
  决定将下列文本提交《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项下设立的海关估价委员会供通过。
  
  一
  
  如一发展中国家提出保留符合附件3第2款条件的官方最低限价并提出正当理由,则委员会应积极考虑该保留请求。
  
  如一项保留获得同意,则附件3第2款所指的条款和条件应充分考虑有关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
  
  二
  
  1.一些发展中国家对独家代理人、独家经销人和独家受让人进口产品的估价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表示关注。根据第20条第1款,发展中国家成员可有最长为5年的时间推迟适用该协定。在这方面,利用此规定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可利用此段时间进行适当的研究,并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以便利本协定的实施。
  
  2.考虑到此点,委员会建议海关合作理事会依照附件2的规定协助发展中国家成员,在确认可能会引起关注的领域制定和开展研究,包括与独家代理人、独家经销人和独家受让人进口有关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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