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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3-12-15
【法规编号】 272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与《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有关的决定关于海关有理由怀疑申报价格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情况的决定


  部长们,
  
  提请《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项下设立的海关估价委员会作出如下决定:海关估价委员会,
  
  重申成交价格是《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下称“该协定”)规定的首要估价基础;
  
  认识到海关可能需要处理其有理由怀疑贸易商为证明申报价格而提供的细节或文件的真实性或准确性的情况;
  
  强调在处理此类情况时,海关不应损害贸易商的合法商业利益;
  
  考虑到该协定第17条和附件3第6款以及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的有关决定;
  
  决定如下:
  
  1.在申报提交后,如海关有理由怀疑为证明该申报所提供的细节或文件的真实性或准确性,则海关可请进口商提供进一步说明,包括提供文件或其他证据,以证明申报价格是依照第8条规定调整后的进口货物实付或应付的全部金额。如在收到进一步信息后,或在未获答复的情况下,海关仍有合理理由怀疑申报价格的真实性或准确性,则海关可在记住第11条规定的同时,认为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无法根据第1条的规定确定。在作出最后决定之前,海关应将其怀疑所提供的细节或文件真实性或准确性的理由告知进口商,如收到请求,则可以书面形式告知,并应给予进口商作出答复的合理机会。当作出最后决定时,海关应将其决定及其理由以书面形式告知进口商。
  
  2.一成员按双方同意的条件协助另一成员实施该协定是完全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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