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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8、对住院期间发生门诊治疗重症疾病、慢性疾病费用的行为,扣减相关的门诊重症疾病、慢性疾病基金支付的费用。 9、对不属于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而列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行为,追回基金损失。 10、对未执行“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未征得参保人员同意使用自费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侵犯参保人员权益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屡次不改的,暂停其医疗服务任务。 七、建立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奖惩机制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平时医疗服务质量评议情况和年度考核情况,对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规章制度,医疗服务任务完成出色、群众满意度高的定点医疗机构,除通报表彰外,同时予以相应的物质奖励,所需资金在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保证金扣款和违规行为的罚款中支出。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定期公示制度,对屡次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予以通报批评,违规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资格。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武汉市卫生局 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监察局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