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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3-12-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2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接上页]

  2.若阻止某项发明在境内的商业利用对保护公共秩序或公共道德,包括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避免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是必要的,则成员方可拒绝给予该项发明以专利权,条件是,不是仅因为其国内法禁止这种利用而作出此种拒绝行为。
  
  3.以下情况,成员方也可不授予专利:
  
  (1)对人类或动物的医学治疗的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
  
  (2)微生物以外的动植物,非生物和微生物生产方法以外的动物或植物的实为生物的生产方法。然而,成员方应或以专利形式,或以一种特殊有效的体系,或以综合形式,对植物种类提供保护。应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4年之后对本子款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28条  授予的权利
  
  1.一项专利应授予其所有者以下独占权:
  
  (1)若一项专利的标的事项是一种产品,则专利所有者有权阻止未得到专利所有者同意的第三方制造、使用、出卖、销售、或为这些目的而进口被授予专利的产品;
  
  (2)若专利的标的事项是一种方法,则专利所有者有权阻止未得到专利所有者同意的第三方使用该方法,或使用、出卖、销售或至少是为这些目的而进口直接以此方法获得的产品。
  
  2.专利所有者还应有权转让或通过继承转让该项专利,及签订专利权使用契约。
  
  第29条  专利申请者的条件
  
  1.成员方应要求专利申请者用足够清晰与完整的方式披露其发明,以便于为熟悉该门技术者所运用,并要求申请者在申请之日指明发明者已知的运用该项发明的最佳方式,若是要求取得优先权,则需在优先权申请之日指明。
  
  2.成员方可要求专利申请者提供关于该申请者在国外相同的申请与授予情况的信息。
  
  第30条  授予权利的例外
  
  成员方可对专利授予的独占权规定有限的例外,条件是该例外规定没有无理地与专利的正常利用相冲突,也未损害专利所有者的合法利益,同时考虑到第三者的合法利益。
  
  第31条  未经权利人授权的其他使用
  
  若一成员方的法律允许未经权利人授权而对专利的标的事项作其他使用,包括政府或经政府许可的第三者的使用,则应遵守以下规定:
  
  (1)此类使用的授权应根据专利本身的条件来考虑。
  
  (2)只有在拟议中的使用者在此类使用前已作出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得权利人授权的努力,而该项努力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又未获成功时,方可允许此类使用。在发生全国性紧急状态或其他极端紧急状态或为公共的非商业性目的而使用的情况下,成员方可放弃上述要求。即使是在发生全国性紧急状态或其他极端紧急状态的情况下,仍应合理地尽早通报权利人。至于公共的非商业性使用,若政府或订约人在未查专利状况的情况下得知或有根据得知,一项有效的专利正在或将要被政府使用或为政府而使用,则应及时通知权利人。
  
  (3)此类使用的范围和期限应限制在被授权的意图之内;至于半导体技术,只应用于公共的非商业性目的,或用于抵销在司法或行政程序后被确定的反竞争的做法。
  
  (4)此类使用应是非独占性的。
  
  (5)此类使用应是不可转让的,除非是同享有此类使用的那部分企业或信誉一道转让。
  
  (6)任何此类使用之授权,均应主要是为授权此类使用的成员方国内市场供应之目的。
  
  (7)在被授权人的合法利益受到充分保护的条件下,当导致此类使用授权的情况下不复存在和可能不再产生时,有义务将其终止;应有动机的请求,主管当局应有权对上述情况的继续存在进行检查。
  
  (8)考虑到授权的经济价值,应视具体情况向权利人支付充分的补偿金。
  
  (9)任何与此类使用之授权有关的决定,其法律效力应接受该成员方境内更高当局的司法审查或其他独立审查。
  
  (10)任何与为此类使用而提供的补偿金有关的决定,应接受成员方境内更高当局的司法审查或其他独立审查。
  
  (11)若是为抵销在司法或行政程序后被确定为反竞争做法而允许此类使用,则成员方没有义务适用上述第(2)和第(6)子款规定的条件;在决定此种情况中补偿金的数额时,可以考虑纠正反竞争做法的需要;若导致此项授权的条件可能重新出现,则主管当局应有权拒绝终止授权。
  
  (12)若此类使用被授权允许利用一项不侵犯另一项专利(第一项专利)就不能加以利用的专利(第二项专利),则下列附加条件应适用:
  
  ①第二项专利中要求予以承认的发明,应包括比第一项专利中要求予以承认的发明经济意义更大的重要的技术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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